雨林之聲
小梅0429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取得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不滿5年的人員;喪失教師資格人員;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受到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弊處罰不滿3年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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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nèi)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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