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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消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xué)生,影響惡劣的。被撤消教師資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內(nèi)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nèi)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guān)人員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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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教師擁有的編制為事業(yè)編,即在編老師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非在編教師即為臨聘人員或者稱作合同工。教師作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入職后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簽訂合同期一般為五年(實際操作中,一般只簽訂一次合同)并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享受事業(yè)單位工作待遇,但我們說的合同工一般指臨聘人員。非在編老師,一般稱作代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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