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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外借的教育部2001年8月8日印發(fā)的《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guī)定》(教人[2001]6號)第六條明確,持證人應妥善保管教師資格證書,不得出借、涂改、轉讓。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依據(jù)是《教師資格條例》。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擴展資料《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1、身份證明;2、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3、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y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4、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yè)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格式。參考資料來源:教育部門戶網站--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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