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西亞嘉利
國家教師法里明確規(guī)定的,有吸毒史的人是不能從事教師職業(y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申請認(rèn)定其教師資格:1.被撤銷教師資格不滿5年的人員;2.喪失教師資格人員(包括各類吸毒,不合法教會等等);3.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受到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弊處罰不滿3年的人員。
蔡zhong凱
不能重新考編制。吸毒屬于違法行為,由于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屬于政治問題,是不允許考事業(yè)單位的。有吸毒史是不能考教師資格證,報考教師資格條件里明確規(guī)定不能有吸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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