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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戲說小默
        首頁 > 教師資格證 > 教師資格證教育機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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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日風清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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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一次只能報考一個學段的一個科目的教師資格證。

        316 評論(15)

        葷淡美食家

        是的,你可以分開考,這次先考個高中的,后面再準備考小學的

        225 評論(8)

        乖乖米飛

        (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fā)布)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教師資格證【加乾8106后面08988的】。走個途徑,我就這樣拿到的 網(wǎng)上可以查詢是真的自己看著辦。如果能幫到你望踩納。師職業(yè)的特殊性在于從事教師職業(yè)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也就是說不僅要掌握一定的知識,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識按照不同學校教學計劃的要求傳授給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yǎng)學生的探索精神、學習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學生的特長和潛力能夠充分發(fā)揮出來。

        138 評論(11)

        影子kerry

        教師資格認定考試是各省教育廳根據(jù)教育部為保證師資質量,在教育系統(tǒng)逐步實行教師準入制度的要求設置的一項考試。面向對象是非師范類的大中專畢業(yè)生。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yè)許可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準備進入教師隊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的人員的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規(guī)定了從事教師職業(y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后,只有具備教師資格(持有國家頒發(fā)的教師資格證書)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擔任教師工作。教師資格作為一種法定的國家資格一經(jīng)取得,即在全國范圍內不受地域、時間限制,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隨意撤銷。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yè)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guī)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111 評論(15)

        純情小泰倫

        有的。請看下面。。教師資格認定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一)幼兒園教師資格;(二)小學教師資格;(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yè)學校文化課、專業(yè)課教師資格(以下統(tǒng)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五)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yè)課教師資格(以下統(tǒng)稱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六)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tǒng)稱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guī)定確定類別。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yè)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取得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學歷,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fā)放,屬于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fā)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jīng)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jù)需要舉行。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并有兩名相關專業(yè)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jīng)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guī)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證明;(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y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yè)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格式。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fā)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非師范院校畢業(yè)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梢砸笊暾埲搜a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蛘咂渌逃龣C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并依照本章規(guī)定,經(jīng)認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fā)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第六章 罰 則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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