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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只要你從事了這個工作。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yè)教育和職業(yè)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1、取得本專業(yè)(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yè),下同)或相近專業(yè)(指地質勘探、環(huán)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y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2、取得本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大學??茖W歷,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1年。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yè)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1年。(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yè)考試:1、取得本專業(yè)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yè)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3年。2、取得本專業(yè)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yè)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4年。3、取得本專業(yè)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yè)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5年。4、取得本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6年。5、取得本專業(yè)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yè)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7年。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yè)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yè)工作滿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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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條件見下面:高級職稱:要以中級職稱工程師從業(yè)5年以上,本科從事工程工作10年以上,??茝氖鹿こ坦ぷ?5年以上,中專、高中從事工程工作20年以上。中級職稱:擔任助理工程師四年以上,本科從事工程工作5年以上,專科從事工程工作8年以上,中專、高中、初中從事工程工作15年以上。助理職稱(初級):本科從事工程工作1年以上,專科從事工程工作3年以上,中專從事工程工作5年以上,高中從事工程工作7年以上,初中從事工程工作10年以上,具備員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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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考土地估價師有什么要求 一、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回從事相答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土地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以不動產為評價對象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國務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 土地估價師考試資格有什么要求 土地估價師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4.不具備上述1、2、3條要求的,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下列情況不允許報名參加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 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有關事宜 自2008年起北京、上海、廣州三個考區(qū)接受香港和澳門人士的報名,凡符合《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規(guī)定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報名。學歷是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視同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相關專業(yè)學歷,工作經歷與內陸名稱相似,如:不動產管理、不動產研究、房地產開發(fā)、物業(yè)管理、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測繪等。 土地佑價師的次格及要求: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yè)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zhí)業(y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一)、 (二)、(三)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 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荚囉诿磕甑谌径仍诟骺紖^(qū)同時舉行??荚嚨木唧w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yè)知識和執(zhí)業(yè)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xù)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xù)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考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fā)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fā)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jiān)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qū)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xù)。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zhí)業(yè)登記。 經過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zhí)業(yè)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yè)協會的自律管理。 考土地評估師需要什么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土地估價師的考試資格及要求有哪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yè)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zhí)業(y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荚囉诿磕甑谌径仍诟骺紖^(qū)同時舉行??荚嚨木唧w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yè)知識和執(zhí)業(yè)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xù)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xù)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考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fā)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fā)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jiān)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qū)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xù)。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zhí)業(yè)登記。 經過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zhí)業(yè)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yè)協會的自律管理。 土地估價師掛靠條件 實踐考核通過即可。 報考評估師需要什么條件 看你考注冊資產評估師還是房地產評估師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三)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yè),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五)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yè)畢業(yè),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六)不具備上述規(guī)定的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yè)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并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1個相應考試科目。其中,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yè)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機電設備評估基礎》或《建筑工程評估基礎》;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yè)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經濟法》;高級會計師或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yè)的 報考條件: 按照《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一)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經濟、土地管理、城市規(guī)劃等,下同)中等專業(yè)學歷,具有8年以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5年; (二)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大專學歷,具有6年以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4年; (三)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具有4年以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3年; (四)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位、研究生班畢業(yè),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2年; (五)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博士學位的; 不具備上述規(guī)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yè)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yè)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 土地估價師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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