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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人以上的公司至少要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具體是根據(jù)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數(shù)來確定的。
根據(jù)《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從業(yè)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yè)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擴展資料: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zhí)業(yè)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四)安全檢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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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業(y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應該為百分之二(100人中配2人)。
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yè)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都做出了規(guī)定,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金、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國家安監(jiān)總局第11號令)第六條規(guī)定:
從業(yè)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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