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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zhí)業(yè)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nèi)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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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需要先掛失:在哪里領的證,就在哪里補辦。申請人須提交的相關材料 個人書面申請(寫明證書名稱、專業(yè)級別、頒發(fā)日期并詳細說明補辦原因)。 提交存檔的“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遺失證書的,申請人提供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的報紙原件整張一份法律依據(jù):《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zhí)業(yè)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nèi)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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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遺失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補辦:1、在省級及以上報刊發(fā)布二級建造師師證書遺失聲明。2、申請人通過個人二級建造師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上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遺失申報。3、二級建造師所在公司在公司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tǒng)中同意申報。4、在公司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tǒng)中提取“遺失補辦申請表”并打印。5、申請人攜帶以下資料至縣一級主管部門進行資料審核。(1)遺失補辦申請表(2)省級以上報刊原件(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6、通過縣一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再待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即可按照主管部門通知領取補辦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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