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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的分類 (一)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的分類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可分為兩大類:一良好行為記錄; 二不良行為記錄。 知識點二 建筑市場施工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一)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共分為5 大類、41 條:1、資質不良行為認定標準;2、承攬業(yè)務不良行為認定標準;3、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認定標準;4、工程安全不良行為認定標準;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二)注冊建造師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監(jiān)督部門確認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記入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信用檔案:1、《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試行)》第22 所列行為;2、為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造成質量、安全、環(huán)境事故的;3、泄露商業(yè)機密;4、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及時簽字蓋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6、未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7、未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導致項目未能及時交付使 用;8、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xù);9、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 知識點三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和獎懲機制 (一)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 1、公布的時限:《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guī)定那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7 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 個月至3 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 年。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 個工作之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 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6 個月的,公告期限從起決定。 2、公布的內容和范圍:《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guī)定,屬于《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范圍的不良行為記錄處在當?shù)匕l(fā)布外,還將由建設部統(tǒng)一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變更: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別依法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獎懲機制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應當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 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和保險、表彰評優(yōu)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依法獎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知識點四 建筑市場主體誠信評價的基本規(guī)定 (一)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 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是政府主導,以守法為基礎,根據(jù)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行政處分記錄,對市場主體進行誠信評價。評價標準內容以建筑市場有關的法律責任為主要依據(jù)。 (二)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 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是市場主導,以守法、守信、守德、綜合實力為基礎進行綜合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