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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會計資格證 > 初級會計捐贈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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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球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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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納稅調整是根據國家相關機構制定相關稅法,對于企業(yè)所得稅等進行調整,和利潤總額有著直接的關系,所以也是初級會計的重要考點,目前,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進行中,掌握考點也是初級會計考試成功的基石,因為知道和掌握了高頻考點,我們就能更有效備考,也能更節(jié)約時間,當然這也和考生自己的努力是分不開的,雖然努力了不一定能夠成功,但是放棄了肯定是失敗的,下面就給大家?guī)?021初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答疑:納稅調整,大家趕緊學起來。

        【知識點】納稅調整

        提問內容:間接法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是什么目的?

        回復:

        您理解下為什么進行納稅調整,納稅調整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而會計利潤在計算過程中是不區(qū)分是否免稅,是否能稅前扣除這些因素的,就是用所有的收入減去所有的支出,以國債為例,國債利息是免稅的,但是計算會計利潤的時候國債利息的收入也是在其中的,那么交稅的時候,因為國債利息不需要交稅,但是會計利潤中已經加入了,所以調減,再比如業(yè)務招待費,發(fā)生了10萬,但是扣除限額是6萬,也就是說,會計利潤中10萬的支出都減去了,但是算稅的時候,稅法規(guī)定,業(yè)務招待費只能減去6萬,那么就是減多了4萬,這4萬是需要交稅的,所以需要調增。

        【例-單項選擇題】甲公司2017年度實現利潤總額30萬元,直接向受災地區(qū)群眾捐款6萬元,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受災地區(qū)捐款4萬元。已知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甲公司在計算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捐贈額為()。

        A.6萬元

        B.10萬元

        C.3.6萬元

        D.4萬元

        【答案】C

        【解析】(1)直接捐贈的6萬元不得扣除;(2)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的4萬元,限額=30×12%=3.6(萬元),當年準予扣除的捐贈額為3.6萬元;(3)如果涉及“間接法”,本題納稅調增額=6+4-3.6=6.4(萬元)。

        以上就是2021初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答疑:納稅調整,也是客觀題的主要考點,當然會計科目也是必考考點,小編也給大家整理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常見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表等等,希望大家在備考的時候,也要重點掌握,另外學習有三到,謂心到,眼到,口到,祝大家考試成功!

        初級會計捐贈支出比例

        213 評論(12)

        不銹冰theresa

        通過公益組織捐贈的有正規(guī)收據的可以在12%內扣除!

        135 評論(10)

        智慧女神美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yè)依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的捐贈。 給汶川捐贈是國務局另外發(fā)文規(guī)定,全額可以扣除。

        157 評論(13)

        夭爻溔訞濘綸

        法律分析:利潤總額的12%以內可以稅前扣除。所以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為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85 評論(14)

        貓女盈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企業(yè)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y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yè)范圍的規(guī)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guī)定。三、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zhí)行。四、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符合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guī)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fā)布公告。(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3.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fā)布工作,并按本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fā)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fā)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一)未按本公告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二)最近一個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三)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五)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八、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一)違反規(guī)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十、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按權限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fā)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監(jiān)(印)制的公益事業(yè)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企業(yè)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guī)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十三、除另有規(guī)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yè)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十四、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fā)布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企業(yè)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特此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yè)依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向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三)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fā)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xù)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xù)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xù)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經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 (二)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國、地稅,下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四)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fā)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組織章程;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五)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yè)所得稅。 十一、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發(fā)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guī)定提出申請?!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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