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笑
您好,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的《經濟法》一共有8章,分別是:第一章 總論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第七章 企業(yè)所得稅法律制度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祝您輕松過關!
minozjessica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三個科目考試題型如下:《中級會計實務》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敦攧展芾怼吩囶}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督洕ā吩囶}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我還是杰
您好, 中級會計實務考試側重基礎概念、基本理論知識和基礎業(yè)務處理能力的考核。一般來說單選題相對簡單基礎,多選題在于積累和理解,而判斷題就需要相當謹慎??荚嚥]有想象的難。但在復習階段,不可掉以輕心,應踏實備考,善于總結歸納??荚嚨闹攸c章節(jié)在于9、13、14、19、20這幾個章節(jié)里面。財務管理科目對很多考生來說比較難,要記憶和理解的公式較為復雜且多,但是考試都以教材為準出題,考試內容不會超出大綱范圍??忌鷳越滩臑楦?,熟練掌握??脊?。注意加強練習計算題,因其綜合性比較強,跨章節(jié)考點綜合考察題目比較多。對于財管中的公式考生可以多總結記憶,最好利用思維導圖來輔助理解記憶。經濟法需要記憶的東西比較多,重點主要集中在2、4、5、6、7章里面,尤其是新增內容,需要予以重視。當然要以理解為前提,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方能順利應對簡答及綜合題。各類稅法相關知識應通過做題練習熟練掌握。對于重點法條關鍵詞的剖析和記憶才能掌握考試關鍵。祝您輕松過關!
bismarck66
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總結(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識點: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 區(qū)的市設立?!粚嵭械赜蚬茌?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不實行級別管轄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 不得少于2/3. 知識點:仲裁裁決 1.《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8.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9.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仲裁庭只能調解和裁決,無權強制執(zhí)行。 知識點: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yè)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回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不包括證人)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 (1)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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