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國棟3
注冊會計師事務,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審計業(yè)務情況的證明、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若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還應提交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七、書面合伙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并協議或者分立協議。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檸檸2015
如果是個人的話,這個可以轉,也可以不轉。在重慶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里的注冊會計師是由重慶注冊會計師協會管理的,不轉會的話,就無法享受重慶注冊會計師協會為你提供的服務。有什么事情的話,還是要回四川去辦理。比如說繼續(xù)教育。 如果是事務所的話,就必須在重慶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接受重慶注冊會計師協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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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轉所規(guī)定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及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負責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事宜。第三條注冊會計師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應當辦理轉所手續(xù)。注冊會計師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所(含分所與分所)之間調動時,其注冊會計師關系的變更,按本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當將其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有特殊情況不能將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的,應當報分所所在地注協備案。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伙人)代表。(二)因執(zhí)業(yè)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yè)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三)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伙人)時,尚未辦理完成股權轉讓(退伙)手續(xù)的。(四)受暫停執(zhí)業(yè)處罰期間的。(五)地方注協規(guī)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應當按照與轉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約定,辦理財務、業(yè)務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認真填寫“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為轉出所股東(合伙人)的,還應當辦理股權轉讓(退伙)手續(xù)。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先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出所,轉出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該所其他負責人(以下簡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轉出所公章。轉出所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主任會計師授權該所其他負責人簽署轉所意見的,應將授權文件報所在地注協備案。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xù)及股權轉讓(退伙)手續(xù)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向所在地注協提出書面投訴。地方注協接到注冊會計師投訴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自地方注協調解之日起滿1個月,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仍未達成一致的,除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協可以直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出手續(xù)。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糾紛,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經轉出所同意的《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入所);具有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在轉出地注協,待新所設立或確定轉入所后,再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所。轉入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轉入所公章。在分所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其轉出或者轉入,經會計師事務所授權,可由分所負責人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分所公章。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授權文件報分所所在地注協備案。第八條 在轉入所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經轉出所和轉入所簽章同意的《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在所在地注協辦理轉所手續(xù)。注冊會計師跨省級行政區(qū)域轉所時,應當在轉入所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出地注協辦理轉出手續(xù);并在轉出地注協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入地注協辦理轉入手續(xù)。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設)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xù)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成轉入該所的手續(xù)。被吸收合并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自合并協議正式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手續(xù)。超過上述規(guī)定期限的,轉入所簽署的意見失效,注冊會計師應當經轉入所重新確認。第九條地方注協應對轉所申請人提交的《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對未按規(guī)定填寫《轉所申請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必要時,地方注協可要求注冊會計師提供《轉所申請表》中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對于《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相關內容的,地方注協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本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在《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上蓋章并簽署意見。第十條因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可以簡化相關手續(xù)。具體程序如下:(一)會計師事務所向地方注協申請,跨省級行政區(qū)域轉所的,應當先向轉出地注協申請,再向轉入地注協申請;(二)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附表2,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匯總表》)、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相關協議或決議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三)地方注協同意的,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的,應當自遷入地財政部門下達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由會計師事務所統(tǒng)一辦理注冊會計師的遷出、遷入手續(xù)。具體程序如下:(一)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注協申請,同時提交《注冊會計師匯總表》、遷入地財政部門批準遷入文件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二)遷出地注協同意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上述材料提交遷入地注協;(三)地方注協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轉出地注協,注冊會計師關系轉為該協會代管:(一)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的。(二)已辦理完轉出手續(xù),尚無其他事務所同意轉入的。(三)地方注協認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由地方注協代管的注冊會計師,其注冊會計師關系保留1年。超過1年仍未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地方注協應撤銷其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zhí)行注冊會計師業(yè)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注冊會計師辦理相關人事調動手續(xù)或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注協書面報告并上交該注冊會計師證書。地方注協應當按相關規(guī)定注銷注冊,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地方注協認為必要時,可對《轉所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檢查,對于弄虛作假的,地方注協應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注銷注冊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提出轉所申請至轉出地注協辦理期間,尚未離開轉出所的,經轉出所同意可以執(zhí)行業(yè)務并簽署報告。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xù)未辦理完畢時,不得在轉入所執(zhí)行業(yè)務并簽署報告。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地方注協在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時,應當同時在會計行業(yè)管理網(www.acc.gov.cn)中完成轉所操作。地方注協在批準注冊會計師轉所后的5個工作日內,在行業(yè)管理信息系統(tǒng)(cmis.cicpa.org.cn)中錄入注冊會計師轉所情況。第十七條地方注協應將注冊會計師轉所信息在網站上進行公告。具有第六條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協應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在網站上予以公布。第十八條 《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發(fā)的《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xù)的暫行規(guī)定》(會協字[1995]101號)、《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注冊會計師轉所有關問題的答復》(會協字[1998]369號)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具有股東(合伙人)身份的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轉為非執(zhí)業(yè)會員等有關事宜的批復》(會協[2006]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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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f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guī)定>的通知》(會協字[2008]105號、《天津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注冊會計師轉所規(guī)定]的補充規(guī)定》(津注協〔2009〕9號)
二、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應向天津注協提交的材料:
1.“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本市轉所一式三份,跨省轉所一式四份),轉所申請表請在天津注協網站首頁“資料下載”里下載;
2.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3.與轉入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看原件留復印件);
4.外地轉入我市的注冊會計師需提供該注冊會計師人事檔案存檔證明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已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明);
5.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原所是出資人,必須先辦理股權轉讓(退伙)手續(xù)并到天津市財政局辦理股東變更手續(xù)后再到協會辦理轉所手續(xù)(需向協會提供股東會決議、退股協議等)。
三、具體轉所程序如下:
1、本市轉所:(1)由事務所為轉所申請人辦理轉所手續(xù),向市注協提轉所(會)申請表→(2)市注協審核轉所材料,對符合轉所條件者在轉所(會)申請表上蓋“轉所(會)專用章”→(3)市注協留存一份轉所申請表,返回2張轉所申請表由轉入轉出所各留存一份;
2、跨省轉所:(1)由事務所為轉所申請人辦理轉所(會)手續(xù),先向轉出地注協提交轉所(會)申請表→(2)轉出協會在轉所(會)申請表上蓋“轉所(會)專用章”→(3)轉入協會對符合轉所條件的在轉所(會)申請表上蓋“轉所(會)專用章”,返回2張轉所申請表由轉入、轉出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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