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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是一個講究法律的國家,所以說對于我們生活當中發(fā)生的問題一般都可以通過法律進行解決。對于一些違法違規(guī)的現象是有很多的處罰的,其中就有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對會計的方面一般包括 警告 記過降級撤職和開除著六種形式。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 (1)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行政拘留 。此外,還有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管轄 。 (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適用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即“一事不再罰”原則。 會計違法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guī)定的行為。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所采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采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2,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于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3,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4,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 勞動教養(yǎng) 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5,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后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 訴訟 ;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看出行政處罰對于會計來說處罰的力度是很大的,其實不光光是對會計這樣,對其他的工作單位上面的員工也是這樣的處罰,因為我們國家對行政處罰是面對所有的人的。行政處罰很接近我們的生活,所以說我們一定要注意,不要違反了行政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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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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