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澄湖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頒布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頒布時間為1985年。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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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頒布時間為1985年。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jù)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jiān)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yè)實施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guī)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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