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zhe2013
1.代位求償?shù)暮x代位求償: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即保險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后,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者進行追償。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在保險實務中,代位求償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兩種形式。堅持該原則的目的在于:維護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得到雙重賠償(既從保險人得到賠償,又從第三者得到賠償),又有利于被保險人迅速得到保險賠償;有利于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關責任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2.代位求償?shù)臈l件(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2)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應由第三者承擔責任。(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這既是保險人賠償?shù)臈l件,也是代位的條件。(4)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nèi)行使代位求償權。若保險人向第三者實際取得的賠償金額大于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則保險人必須將超過部分的金額退給被保險人。這是代位求償?shù)臋嘞蕖?.代位求償?shù)倪m用范圍代位求償權只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因為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按照損失補償原則,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只能得到補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而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存在保險金的給付,而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另外,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guī)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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