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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統(tǒng)一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制度,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經濟事業(yè)服務,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yè)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yè)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各機關、團體、國營企業(yè)、建設單位和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切實地把會計檔案管好。第三條會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之一。會計檔案工作由各級財政機關和各級檔案業(yè)務管理機關共同負責進行業(yè)務指導、監(jiān)督與檢查。第四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財務會計部門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 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后,原則上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編造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按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檔案,全部移交檔案部門,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檔案部門必須按期點收,不得推諉拒絕。第五條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會同原則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檔案部門對于違反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的,有權進行檢查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報告本單位領導或財政、審計訂機關嚴肅處理。第六條各單位對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zhí)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第七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為本單位積極提供利用,向外單位提供利用時,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報經上級主管單位批準,但不得拆散原卷冊,并應限期歸還。第八條撤銷、合并單位和建設單位完工后的會計檔案,應隨同單位的全部檔案一并移交給指定的單位,并按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第九條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為永久、定期二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種。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條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鑒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機關、團體和事業(yè)單位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后銷毀;國營企業(yè)經企業(yè)領導審查,報經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后銷毀。對于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第十一條各單位按規(guī)定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派員監(jiān)銷。各級主管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還應有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jiān)銷。各級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由同級審計機關派員參加監(jiān)銷。第十二條監(jiān)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以前,應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本單位領導。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下列會計單位:一、預算會計。包括各級財政機關的總預算會計;各級機關、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單位預算會計;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會計。二、建設銀行會計。三、企業(yè)會計和建設單位會計。包括所有國營企業(yè)會計和建設單位會計。第十四條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原則上按本辦法附表執(zhí)行。其中涉及外事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不需要永久保管的部分,可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另行制定保管期限。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果同本辦法附表中檔案的名稱不相符時,可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第十五條預算、 計劃、 制度等文件材料,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辦法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銀行系統(tǒng)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有關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機關、檔案業(yè)務管理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一并下達執(zhí)行,并將具體實施辦法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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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jiān)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jiān)銷。 (四)監(jiān)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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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fā)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30年。根據《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和個人應妥善保管會計檔案,擅自銷毀、隱匿會計資料是違法行為,會被依法追究責任。如果有特殊原因,造成會計賬簿丟失或損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提交相關證據資料,避免出現重大損失。 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痉梢罁浚骸稌嫏n案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xù),嚴禁篡改和損壞。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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