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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1號--商業(yè)銀行財務報表審計 (財會[2006]4號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商業(yè)銀行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行商業(yè)銀行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時,應當將本準則與相關審計準則結合使用。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商業(yè)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設立的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第四條 商業(yè)銀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經營大量貨幣性項目,要求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控制; (二)從事的交易種類繁多、次數頻繁、金額巨大,要求建立嚴密的會計信息系統(tǒng),并廣泛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 (三)分支機構眾多、分布區(qū)域廣、會計處理和控制職能分散,要求保持統(tǒng)一的操作規(guī)程和會計信息系統(tǒng);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資金流動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yè)務,要求采取控制程序進行記錄和監(jiān)控; (五)高負債經營,債權人眾多,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受到銀行監(jiān)管法規(guī)的嚴格約束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嚴格監(jiān)管。第五條 商業(yè)銀行具有下列主要風險: (一)信用風險; (二)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 (三)市場風險; (四)利率風險; (五)流動性風險; (六)操作風險; (七)法律風險; (八)聲譽風險。第六條 由于商業(yè)銀行具有的特征和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第二章 接受業(yè)務委托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商業(yè)銀行的基本情況,評價自身獨立性和專業(yè)勝任能力,初步評估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業(yè)務委托。第八條 在評價自身專業(yè)勝任能力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是否具備商業(yè)銀行審計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業(yè)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 (三)是否具有對商業(yè)銀行國內外分支機構實施審計的充足人力資源。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業(yè)務委托時,應當就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審計報告的用途等事項與商業(yè)銀行達成一致意見。第三章 計劃審計工作第十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商業(yè)銀行下列主要情況: (一)宏觀經濟形勢對商業(yè)銀行的影響; (二)適用的銀行監(jiān)管法規(guī)及銀行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程度; (三)特殊會計慣例及問題; (四)組織結構及資本結構; (五)金融產品、服務及市場狀況; (六)風險及管理策略; (七)相關內部控制; (八)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 (九)資產、負債結構及信貸資產質量; (十)主要貸款對象所處行業(yè)狀況; (十一)重大訴訟。第十一條 在了解上述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查閱商業(yè)銀行下列資料: (一)章程、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證等法律文件; (二)組織結構圖; (三)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四)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 (五)分部報告; (六)風險管理策略和相關報告; (七)有關控制程序和會計信息系統(tǒng)的文件; (八)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硬件、軟件清單及流程圖; (九)信貸、投資等經營政策; (十)銀行監(jiān)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有關文件; (十一)內部審計報告; (十二)經營計劃、資本補足計劃; (十三)重大訴訟法律文書; (十四)金融產品和服務營銷手冊; (十五)新近頒布的影響商業(yè)銀行經營的法規(guī)。第十二條 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主要事項: (一)重要性水平; (二)預期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商業(yè)銀行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的程度; (四)商業(yè)銀行內部控制的預期可信賴程度; (五)重點審計領域; (六)商業(yè)銀行持續(xù)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七)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八)利用專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十)利用銀行監(jiān)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 (十一)審計工作的組織與安排。第十三條 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相對小的錯報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可能不重要,但對利潤表和資本充足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二)既影響資產負債表又影響利潤表的錯報,比只影響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承諾的錯報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識別導致商業(yè)銀行嚴重違反監(jiān)管法規(guī)的錯報。第十四條 商業(yè)銀行的重大錯報風險較高,內部控制對防止或發(fā)現并糾正舞弊與錯誤至關重要;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以確定檢查風險的可接受水平。第十五條 商業(yè)銀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計算和記錄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計算外匯和證券交易頭寸,并記錄相關的損益; (三)提供資產、負債余額的最新記錄; (四)每日處理大量巨額交易。第十六條 由于商業(yè)銀行具有的特征和風險,注冊會計師通常需要依賴控制測試而不能完全依賴實質性程序。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下列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風險的重點審計領域: (一)貸款損失準備; (二)資產負債表表外業(yè)務; (三)不符合銀行監(jiān)管法規(guī)的交易和事項; (四)發(fā)生重大變動的財務報表項目; (五)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發(fā)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復雜或投機性強的交易; (七)非常規(guī)貸款; (八)關聯方交易; (九)新金融產品或服務; (十)受新近頒布的監(jiān)管法規(guī)影響的業(yè)務領域。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yè)銀行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持續(xù)經營假設的合理性。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是商業(yè)銀行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第二十條 在評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等特殊領域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第二十一條 商業(yè)銀行擁有的分支機構眾多且分布區(qū)域廣,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查閱商業(yè)銀行持有的銀行監(jiān)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有關文件,以獲取對確定重點審計領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審計效率。第二十三條 在組織和安排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項目組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冊會計師參與的程度; (三)計劃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度; (四)計劃利用專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六)需要商業(yè)銀行管理層提供的專項分析資料。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總體審計策略制定具體審計計劃,以合理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第四章 了解和測試內部控制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商業(yè)銀行的相關內部控制,以確定有效的審計方案。第二十六條 商業(yè)銀行的相關內部控制應當實現下列目標: (一)所有交易經管理層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方可執(zhí)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于適當的賬戶,使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三)只有經過管理層授權才能接觸資產和記錄; (四)將記錄的資產與實有資產定期核對,并在出現差異時采取適當的措施; (五)恰當履行受托保管協(xié)議規(guī)定的職責。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商業(yè)銀行分級授權體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權批準特定交易的人員; (二)授權遵守的程序; (三)授權限額及條件; (四)風險報告及監(jiān)控。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授權控制,以確定為各類交易設定的風險限額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風險限額是否及時向適當層次管理人員報告。第二十九條 由于臨近資產負債表日發(fā)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確定取得資產、承擔債務的價值時缺乏依據,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檢查這些交易的授權控制。第三十條 在評價與交易和事項記錄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商業(yè)銀行處理大量交易,其中單筆或數筆交易可能涉及巨額資金,需要定期執(zhí)行試算平衡和調節(jié)程序,以及時發(fā)現差錯并進行調查和糾正,將造成損失的風險降至最低; (二)許多交易的會計核算有特殊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證這些規(guī)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商業(yè)銀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證這些交易以適當的方式被記錄和監(jiān)控,并能及時確認因交易狀況變化而產生的損益; (四)商業(yè)銀行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需要及時更新會計信息系統(tǒng)和相關內部控制; (五)每日余額可能并不反映當日系統(tǒng)處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損失風險,商業(yè)銀行需要對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損失風險保持控制; (六)對大多數交易的記錄應便于商業(yè)銀行內部、商業(yè)銀行客戶及交易對方核對。第三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的廣泛使用,對注冊會計師評價商業(yè)銀行的內部控制有重要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影響系統(tǒng)開發(fā)、修改、接觸、數據登錄、網絡安全和應急計劃的相關內部控制進行評價。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yè)銀行使用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的程度,評價交易前監(jiān)督控制和交易后確認及調節(jié)程序的完整性。第三十二條 商業(yè)銀行的資產易于轉移,金額巨大,僅通過實物控制難以奏效,管理層通常實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憑借密碼和接觸控制,只有獲得授權的人員才能操作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tǒng); (二)將資產接觸與記錄職責分離; (三)由獨立人員向第三方函證和調節(jié)資產余額。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必要時,復核或參與年末函證和調節(jié)程序。第三十三條 將記錄的資產與實有資產定期進行核對是一項重要的調節(jié)控制,該項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驗證現金、有價證券等資產的存在性,及時發(fā)現舞弊與錯誤; (二)檢查易發(fā)生價值波動的資產計價的正確性; (三)驗證資產接觸和授權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檢查和詢問等程序,測試該項控制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條 在評價調節(jié)控制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需要調節(jié)的賬戶較多且調節(jié)頻率較高; (二)調節(jié)結果具有累積性; (三)調節(jié)項目可能被不適當地結轉到同一時期內未被調節(jié)和調查的賬戶。第三十五條 在評價受托保管業(yè)務的內部控制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是否由專門部門履行受托保管職責; (二)是否將自有資產與受托保管資產適當分離; (三)是否已對受托保管資產作出適當記錄。第三十六條 在評價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控制環(huán)境因素的影響: (一)組織結構和權力、責任的劃分; (二)管理層監(jiān)控工作的質量; (三)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和效果; (四)關鍵管理人員的素質; (五)銀行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程度。第三十七條 對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商業(yè)銀行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與治理層和管理層溝通。第五章 實質性程序第三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評估商業(yè)銀行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上,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和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第三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是一種判斷,可能無法充分識別所有的重大錯報風險,并且由于內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實施實質性程序。第四十條 在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運用下列重要審計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監(jiān)盤; (三)檢查; (四)詢問和函證。第四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下列項目實施分析程序,以測試其總體合理性: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續(xù)費收入; (三)貸款損失準備。第四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下列項目實施監(jiān)盤程序,以測試其存在性: (一)現金; (二)貴金屬; (三)有價證券; (四)其他易轉移資產。第四十三條 在實施監(jiān)盤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受托保管資產是否存在,是否與自有資產相混淆。第四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檢查程序,以了解貸款協(xié)議、承諾協(xié)議等重要協(xié)議的條款,評價其約束力及相關會計處理的適當性。第四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詢問和函證程序,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確認貨幣性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承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二)獲取經商業(yè)銀行客戶或交易對方確認的某項交易金額、條款和狀況的審計證據; (三)獲取不能直接從商業(yè)銀行會計記錄中得到的其他信息。第四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下列事項實施函證程序: (一)存款、貸款和同業(yè)往來等賬戶的余額; (二)特定貸款抵押品的狀況; (三)因擔保、承諾和承兌等資產負債表表外業(yè)務產生的或有負債; (四)資產回購和返售協(xié)議以及未履約期權; (五)與遠期外匯合約和其他未履行合約有關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價證券等項目。第四十七條 為了提高審計效率,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實施某些測試; (二)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 (三)當存在大量同質賬戶或交易時,使用統(tǒng)計抽樣技術。第四十八條 在審計資產負債表表外業(yè)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相應收入的來源,并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證實: (一)相關會計記錄是否完整; (二)計提的損失準備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第四十九條 在審計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確定: (一)所有重要的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識別; (二)所有重要的關聯方交易是否都經適當授權; (三)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予以充分披露。第五十條 在實施下列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能注意到商業(yè)銀行持續(xù)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 (一)分析程序; (二)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三)檢查債務協(xié)議條款的遵守情況; (四)查閱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五)向商業(yè)銀行的法律顧問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等情況; (六)函證關聯方或第三方向商業(yè)銀行提供財務支持的詳細情況; (七)查閱商業(yè)銀行持有的銀行監(jiān)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有關文件; (八)檢查法定資本要求的遵守情況。第五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商業(yè)銀行持續(xù)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跡象: (一)貸款業(yè)務量顯著下降; (二)不良貸款劇增; (三)大量貸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業(yè); (四)過度依賴少數存款人的大額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級下降; (七)未能達到銀行監(jiān)管機構規(guī)定的流動性監(jiān)管指標; (八)未能達到最低法定資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銀行監(jiān)管機構批準的資本補足計劃; (九)銀行監(jiān)管法規(guī)的變化已對商業(yè)銀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十)嚴重違反銀行監(jiān)管法規(guī); (十一)銀行監(jiān)管機構已對商業(yè)銀行的不審慎經營表示關注或采取措施。第五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主要事項獲取商業(yè)銀行管理層聲明: (一)持有的銀行監(jiān)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有關文件已提供給注冊會計師; (二)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分類準確地反映了管理層的計劃和意圖; (三)確定公允價值所依據的假設是合理的; (四)資本補足計劃及其實施符合銀行監(jiān)管機構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負債已在財務報表中充分披露; (六)關聯方交易符合銀行監(jiān)管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對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有價證券、貸款等資產可能發(fā)生的損失計提充足的準備; (八)具有重大風險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yè)務已作充分的披露。第六章 審 計 報 告第五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根據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第五十四條 在評價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yè)銀行會計處理和報告的特殊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 在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銀行監(jiān)管法規(guī)的有關要求,確定是否需要將重大事項告知銀行監(jiān)管機構。 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發(fā)布部門:財政部 發(fā)布日期:2006年02月15日 實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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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2號——銀行間函證程序》(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至第三條),主要說明本準則的制定目的、銀行間函證程序的含義和總體要求。 一、銀行間函證程序的含義 本準則第二條規(guī)定了銀行間函證程序的含義。銀行間函證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商業(yè)銀行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以商業(yè)銀行的名義向確認銀行寄發(fā)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注冊會計師在對商業(yè)銀行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經常要對一些出現在財務報表和附注中的重要項目和其他信息如存款、貸款、同業(yè)往來、資金拆借、衍生交易和擔保及承諾等進行函證,這既涉及銀行間函證,也涉及對非銀行客戶的函證。銀行間函證的范圍包括同一國家的不同銀行之間,不同國家的不同銀行之間、商業(yè)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函證。 確認銀行是指接收商業(yè)銀行的詢證函并被請求回函的銀行。確認銀行是注冊會計師寄發(fā)詢證函的對象,可以是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通過銀行間函證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十分重要,因為其直接源于獨立的第三方,因此相對于僅從商業(yè)銀行記錄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具有更強的可靠性。 二、銀行間函證程序的總體要求 銀行間函證程序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包括選擇確認銀行、確定詢證函的主要內容、編制和寄發(fā)詢證函以及回函的評價。此外,在實施銀行間函證程序時,注冊會計師還可能要面臨許多與語言、專有名詞、一致性表述和函證事項所涵蓋的范圍等相關的困難。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yè)謹慎,控制好上述五個環(huán)節(jié),提高函證結果的可靠性。因此,本準則第三條規(guī)定,在實施銀行間函證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關注,對函證全過程進行控制。 第二章詢證函的編制與寄發(fā) 本準則第二章(第四條至第八條),主要說明注冊會計師如何選擇確認銀行和函證方式、詢證函的編制方法和寄發(fā)。 一、選擇確認銀行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 本準則第四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在選擇確認銀行時,應當考慮與商業(yè)銀行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下列主要因素: 1.賬戶余額的大小。在對商業(yè)銀行與確認銀行之間形成的賬戶余額進行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重要性和交易量等特征進行分層。通常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選取超過一定金額的賬戶余額進行函證,再從剩余賬戶余額中采用抽樣或其他方法選取樣本進行函證,以保證樣本足以代表總體。 需要注意的是,賬戶余額的大小不是決定確認銀行的唯一條件。對于一些資產負債表日余額較小但交易發(fā)生頻繁的賬戶,注冊會計師也應當進行函證。 2.交易的性質、數量和金額。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交易的性質、發(fā)生頻率和金額來選擇函證重點,并重點關注特殊且復雜的交易或事項。例如,當商業(yè)銀行的重要資金來源渠道之一是賣出回購資產(如票據、證券和貸款)時,注冊會計師在選擇確認銀行時應當根據回購交易的發(fā)生頻率、發(fā)生額和期末余額等有針對性地進行函證,包括買斷式回購協(xié)議下擔保物的再銷售或再質押等情況。 3.相關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相關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與函證樣本量的選擇負相關。通常,相關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越高,函證的樣本量越少;相關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函證的樣本量越多。 4.重要性與審計風險。重要性和審計風險是決定確認銀行的重要因素,也是確定函證樣本量的重要依據。賬戶余額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稱為可容忍錯報??扇萑体e報越小,注冊會計師選取函證的樣本量就越大;可容忍錯報越大,注冊會計師選取函證的樣本量就越小。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選取的樣本通常也越大。 以上四個要素相互聯系。注冊會計師應當綜合考慮其影響,合理運用職業(yè)判斷,以恰當確定函證的樣本量和選擇確認銀行。 二、函證方式的選擇 在函證方式選擇上,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要求確認銀行對所函證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 在積極的函證方式下,注冊會計師要求確認銀行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在消極的函證方式下,注冊會計師只要求接受詢證函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通過積極函證方式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要高于通過消極函證方式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這主要是因為在采用積極函證方式下注冊會計師在未收到回函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而采用消極函證方式時,未收到回函被視為被函證信息是正確的,即使接受詢證函者沒有理睬也是如此。由于商業(yè)銀行擁有大量貨幣性資產,從事的交易種類繁多、金額巨大,且存在大量資產負債表表外業(yè)務,潛在風險很大。因此,為了保證通過函證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本準則要求采用積極函證方式。這既是由商業(yè)銀行的經營特征和面臨的諸多風險決定的,也是注冊會計師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的要求。 三、詢證函的編制方法 本準則第六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編制詢證函時,可選用下列方法: (1)在詢證函中列示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要求確認銀行確認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2)要求確認銀行在詢證函中列示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的詳細情況,據以與商業(yè)銀行的記錄相比較。 第一種方法便于確認銀行進行核對,有利于提高回函率,但是確認銀行有可能不認真對待詢證函,導致回函質量降低;第二種方法有利于提高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確認銀行的工作量,導致回函率較低。因此,在選用上述方法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函證的目的、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性。 四、詢證函的寄發(fā) 1.寄發(fā)人和收件人。本準則第七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經商業(yè)銀行同意,以商業(yè)銀行的名義向確認銀行寄發(fā)詢證函,并要求確認銀行直接向注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盡管確定函證的內容和寄發(fā)詢證函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但是獲取被審計商業(yè)銀行的授權也是必要的。 為了提高確認銀行的回函率,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商業(yè)銀行認可詢證函中的下述文字:“本行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正在對本行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要求,須詢證貴行與本行往來賬戶的余額或其他信息。本詢證函共××頁,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賬簿記錄,如與貴行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證明;如有不符,請在‘信息不符’處列明不符情況;第二部分的信息空白處,請貴行根據我們的要求據實填列。有關詢證費用請通知本 行支付。回函請直接寄至××會計師事務所”(參見附錄 1612-1),并加蓋公章。 2.寄發(fā)時間的選擇。本準則第八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函證事項的性質等因素確定寄發(fā)詢證函的時間。 函證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并于資產負債表日后的適當時間實施。對于性質、金額不重要或發(fā)生不頻繁的交易,如果商業(yè)銀行內部控制可信賴程度較高,注冊會計師也可以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對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進行函證,并對剩余期間的變動情況實施其他實質性程序。此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確認銀行的回函時間,以便盡可能在審計工作結束前獲取函證的全部資料。 第三章函證的內容 本準則第三章(第九條至第十條),主要說明注冊會計師如何確定詢證函的內容。 一、函證內容的確定 本準則第九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函證目的及商業(yè)銀行會計信息系統(tǒng)等情況確定函證的內容。 函證的目的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函證,獲取和評價與函證信息相關的審計證據。函證通常能夠提供支持存在或發(fā)生、權利和義務等認定的審計證據,而難以對計價和分攤等認定提供證據支持。商業(yè)銀行會計信息系統(tǒng)的主要功能在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相關交易和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函證目的及商業(yè)銀行會計信息系統(tǒng)的特點等情況確定易于回函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類型。 此外,詢證函的內容應當明晰,而且與商業(yè)銀行的記錄相一致,以便于確認銀行理解。 二、函證的主要內容 本準則第十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函證的內容主要包括: 1.商業(yè)銀行與確認銀行之間的存款、貸款和同業(yè)往來等賬戶(包括零余額的往來賬戶和在函證日之前十二個月內注銷的往來賬戶)的余額及到期日、利息條款、未使用的授信額度、抵銷權、抵押權和質押權等詳細情況。詢證函應當載明賬戶摘要、賬號和幣種等有關信息。 2.商業(yè)銀行與確認銀行之間因擔保、承諾和承兌等資產負債表表外業(yè)務產生的或有負債。詢證函應當載明或有負債的性質、幣種和金額等有關信息。 3.資產回購和返售協(xié)議以及未履約期權。詢證函應當載明協(xié)議標的、簽訂日、到期日和達成交易的條件等有關信息。 4.與遠期外匯合約和其他未履行合約有關的信息。詢證函應當載明每項合約的編號、交易日、到期日、成交價格、幣種和金額等有關信息。 5.確認銀行代為保管的有價證券等項目。詢證函應當載明項目摘要和權屬等有關信息。 除上述內容外,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同一確認銀行的相關賬戶和其他信息同時進行函證,以保證完整性,并提高審計效率。 第四章回函的評價 本準則第四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主要說明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回函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和實施替代程序。 一、評價回函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 本準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評價通過函證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函證程序的可靠性。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對函證過程的全程控制,以提高通過函證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12 號——函證》規(guī)定,當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選擇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fā)出和收回詢證函保持控制。在實施銀行間函證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下列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1)獨立確定確認銀行;(2)將確認銀行的名稱、地址與商業(yè)銀行的有關記錄核對;(3)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商業(yè)銀行的有關資料核對;(4)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yè)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5)詢證函經商業(yè)銀行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fā)出;(6)將發(fā)出詢證函的情況形成審計工作記錄;(7)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審計工作記錄,并匯總統(tǒng)計函證結果;(8)評價函證結果的可靠性。 如果有跡象表明收回回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消除疑慮。 2.不符事項的性質和金額。注冊會計師應當分析不符事項的性質和金額,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不符事項可能是由于商業(yè)銀行和確認銀行因記賬時間不同而形成的未達賬項,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外事項。因為未達賬項的存在是客觀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關注其他原因導致的不符事項。這些事項可能隱藏著導致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風險的錯誤或舞弊。 3.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能夠為函證程序提供佐證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一并考慮。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不符事項是否構成錯報及其對商業(yè)銀行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將結果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二、替代程序 本準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未收到確認銀行的回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如果在預期時間內沒有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與確認銀行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取得聯系,要求對方作出回應并再次發(fā)出詢證函。如果仍未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如審計期后事項或檢查有關憑據。 替代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取決于未回函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的重要程度、未回函潛在的錯報類型、未回函賬戶或其他信息的期后現金流動以及商業(yè)銀行的內部控制等。注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對所有未回函賬戶或其他信息實施替代程序,即使余額很小或為零。 本準則第十三條進一步規(guī)定,如果通過函證、替代審計程序和其他審計程序所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注冊會計師應當擴大函證范圍或追加審計程序。 附錄 1612-1: 銀行間詢證函參考格式 銀 行 詢 證 函 編號: ××(銀行): 本行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正在對本行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要求,須詢證貴行與本行往來賬戶的余額或其他信息。本詢證函共頁,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賬簿記錄,如與貴行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證明;如有不符,請在“信息不符”處列明不符情況;第二部分的信息空白處,請貴行根據我們的要求據實填列。有關詢證費用請通知本行支付?;睾堉苯蛹闹痢痢習嫀熓聞账? 回函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人: 傳真: 第一部分: 截至年月日,本行有關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等列示如下: 1.活期存款 單位:元2.定期存款 單位:元3.貸款 單位:元4.存放同業(yè)5.同業(yè)存放 單位:元6.拆出資金 單位:元7.拆入資金 單位:元8.回購協(xié)議和返售協(xié)議以及未履約期權 單位:元9.遠期外匯合約、未履行合約 單位:元10.其他合約 單位:元11.代保管有價證券和其他項目 單位:元12.其他事項,如未使用授信額度和抵消權等 (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結論:1.信息證明無誤。 (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2.信息不符,請詳細列明不符情況及其原因(可隨函附送相關材料)。 (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1.請列出在 年 月 日前十二個月注銷的任何賬戶的情況2.或有負債(例如擔保、承諾和承兌等資產負債表外項目) 單位:元3.其他事項 (銀行蓋章) 年 月 日不知道是不是,還是看一下吧,謝謝你哦最后說一句,選我吧。。。。。。
愛我大興
(一)庫存現金的控制測試如果被審計單位的現金交易比例較高,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在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現金交易內部控制的基礎上,針對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1.測試現金付款的審批和復核的控制(1)詢問相關業(yè)務部門的部門經理和財務經理其在日?,F金付款業(yè)務中執(zhí)行的內部控制,以確定其是否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政策要求保持一致。(2)觀察財務經理復核付款申請的過程,是否核對了付款申請的用途、金額及后附相關憑據,以及在核對無誤后是否進行了簽字確認。(3)重新核對經審批及復核的付款申請及其相關憑據,并檢查是否經簽字確認。2.測試現金盤點的控制現金監(jiān)盤程序是用作控制測試還是實質性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對風險評估結果、審計方案和實施的特定程序的判斷。注冊會計師可以將現金監(jiān)盤同時用作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如被審計單位庫存現金存放部門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的,應同時進行盤點。(1)檢查現金以確定其是否存在,并檢査現金盤點結果。(2)觀察執(zhí)行現金盤點的人員對盤點計劃的遵循情況,以及用于記錄和控制現金盤點結果的程序的實施情況。(3)獲取有關被審計單位現金盤點程序可靠性的審計證據。(二)銀行存款的控制測試1.測試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的內部控制(1)詢問會計主管被審計單位本年開戶、變更、撤銷的整體情況。(2)取得本年度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申請項目清單,檢查清單的完整性,并在選取適當樣本的基礎上檢查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項目是否已經財務經理和總經理審批。2.測試銀行付款的審批和復核的控制(1)詢問相關業(yè)務部門的部門經理和財務經理在日常銀行付款業(yè)務中執(zhí)行的內部控制,以確定其是否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政策要求保持一致。(2)觀察財務經理復核付款申請的過程,是否核對了付款申請的用途、金額及后附相關憑據,以及在核對無誤后是否進行了簽字確認。(3)重新核對經審批及復核的付款申請及其相關憑據,并檢査是否經簽字確認。3.測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的控制(1)詢問應收賬款會計和會計主管,以確定其執(zhí)行的內部控制是否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政策要求保持一致。(2)檢查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査看調節(jié)表中記錄的企業(yè)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及銀行對賬單余額是否分別與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賬單中的余額保持一致。。(3)針對調節(jié)項目,檢查是否經會計主管的簽字復核。(4)針對大額未達賬項進行期后收付款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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