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倫丫頭
控制測試作為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類型之一,控制測試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實施。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l)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就控制在相關期間或時點的運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控制測試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可能發(fā)現(xiàn)某項控制的設計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時得到了執(zhí)行。在這種情況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注冊會計師可能預期,如果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都得到了一貫執(zhí)行,與該項控制有關的財務報表認定發(fā)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就不會很大,也就不需要實施很多的實質性程序。為此,注冊會計師可能會認為值得對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是否得到了一貫執(zhí)行進行測試,即實施控制測試。這種測試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其前提是注冊會計師通過了解內部控制以后認為某項控制存在著被信賴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認為控制設計合理、能夠防止或發(fā)現(xiàn)和糾正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才有必要對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實施測試。 如果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相關的控制測試,以獲取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控制測試的時間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何時實施控制測試;二是測試所針對的控制適用的時點或期間。一個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測試特定時點的控制,注冊會計師僅得到該時點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如果測試某一期間的控制,注冊會計師可獲取控制在該期間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并確定擬信賴的相關控制的時點或期間。 關于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本準則第四十條第一款指出,如果僅需要測試控制在特定時點的運行有效性(如對被審計單位期末存貨盤點進行控制測試),注冊會計師只需要獲取該時點的審計證據。如果需要獲取控制在某一期間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僅獲取與時點相關的審計證據是不充分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輔以其他控制測試,包括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jiān)督。
玲瓏金月
中大網校審計師考試網為您解答:控制測試作為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類型之一,控制測試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實施。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l)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小小愛人小姐
盡管注冊會計師通過詢問管理層和財務負責人可獲取大部分信息,但是詢問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其他人士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不同的信息,有助于識別重大錯報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除了詢問管理層和對財務報告負有責任的人員外,還應當考慮詢問內部審計人員、采購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等其他人員,并考慮詢問不同級別的員工,以獲取對識別重大錯報風險有用的信息。在確定向被審計單位的哪些人員進行詢問以及詢問哪些問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何種信息有助于其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例如:(1)詢問治理層,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理解財務報表編制的環(huán)境;(2)詢問內部審計人員,有助于注冊會計師了解其針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有效性而實施的工作,以及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是否采取適當的措施;(3)詢問參與生成、處理或記錄復雜或異常交易的員工,有助于注冊會計師評估被審計單位選擇和運用某項會計政策的適當性;(4)詢問內部法律顧問,有助于注冊會計師了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遵循情況、產品保證和售后責任、與業(yè)務合作伙伴的安排(如合營企業(yè))、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訴訟情況等;(5)詢問營銷或銷售人員,有助于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營銷策略及其變化、銷售趨勢以及與客戶的合同安排;(6)詢問采購人員和生產人員,有助于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生產等情況;(7)詢問倉庫人員,有助于注冊會計師了解原材料、產成品等存貨的進出、保管和盤點等情況。
小馬摩羯
控制測試作為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類型之一,控制測試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實施。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l)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就控制在相關期間或時點的運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刂茰y試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可能發(fā)現(xiàn)某項控制的設計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時得到了執(zhí)行。在這種情況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注冊會計師可能預期,如果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都得到了一貫執(zhí)行,與該項控制有關的財務報表認定發(fā)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就不會很大,也就不需要實施很多的實質性程序。為此,注冊會計師可能會認為值得對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是否得到了一貫執(zhí)行進行測試,即實施控制測試。這種測試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其前提是注冊會計師通過了解內部控制以后認為某項控制存在著被信賴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認為控制設計合理、能夠防止或發(fā)現(xiàn)和糾正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才有必要對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實施測試。如果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相關的控制測試,以獲取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刂茰y試的時間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何時實施控制測試;二是測試所針對的控制適用的時點或期間。一個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測試特定時點的控制,注冊會計師僅得到該時點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如果測試某一期間的控制,注冊會計師可獲取控制在該期間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并確定擬信賴的相關控制的時點或期間。關于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本準則第四十條第一款指出,如果僅需要測試控制在特定時點的運行有效性(如對被審計單位期末存貨盤點進行控制測試),注冊會計師只需要獲取該時點的審計證據。如果需要獲取控制在某一期間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僅獲取與時點相關的審計證據是不充分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輔以其他控制測試,包括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jiān)督。換言之,關于控制在多個不同時點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的簡單累加并不能構成控制在某期間的運行有效性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所謂的“其他控制測試”應當具備的功能是,能提供相關控制在所有相關時點都運行有效的審計證據;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jiān)督起到的就是一種檢驗相關控制在所有相關時點是否都有效運行的作用,因此注冊會計師測試這類活動能夠強化控制在某期間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效力。
優(yōu)質會計資格證問答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