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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認繳制后,對實收資本的處理還沒有一個權威性的規(guī)定。建議處理方式:注冊資本為100萬,注冊資本為100萬借:銀行存款 2萬 其他應收款—認繳資本 98萬 貸:實收資本 100萬取出來支付開辦的一切費用了借:庫存現(xiàn)金 貸:銀行存款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庫存現(xiàn)金將來2萬元用完后,再有的費用或采購業(yè)務,直接核銷“其他應收款—認繳資本”。順便提醒一下:實行認繳制后不是對實收資本沒有要求了,登記的注冊資本就是公司的有限責任,注冊資本到位時間還是2年以內(公司法規(guī)定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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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認繳制后不是對實收資本沒有要求了,登記的注冊資本就是公司的有限責任,注冊資本到位時間還是2年以內(公司法規(guī)定沒有改變)。會計分錄是借:銀行存款 2萬其他應收款—認繳資本 98萬貸:實收資本 100萬;將來2萬元用完后,再有的費用或采購業(yè)務,直接核銷“其他應收款—認繳資本”。拓展資料: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yè)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yè)根據(jù)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應繳的注冊金。 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組成。對公司每一股東(發(fā)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作為登記事項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體的登記工作中會產生很大差異。最主要的理解有兩種,一種是:登記的某一股東(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其各期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已完成繳付的各期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另一種是:登記的某一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登記時其認繳的出資總額和繳納全部認繳出資的最終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登記時已繳付的出資總額和繳納全部實繳出資的最終時間。關于股東實際出資額與認繳出資比例不一致的問題,根據(jù)《公司法》第25條、第26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shù)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的實現(xiàn)。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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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剛成立一般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貸:實收資本借:庫存現(xiàn)金。貸:銀行存款借:管理費用----開辦費。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xiàn)金)
實收資本(Paid-in Capital)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yè)章程,或合同、協(xié)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yè)的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yè)的各種財產,是企業(yè)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yè)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yè)據(jù)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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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注冊資本,會計分錄是: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個人股或法人股,如果是短期借款會計分錄是: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如果是企業(yè)申請開戶,存入現(xiàn)金(墊付)或者收到的預付款,會計分錄是: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拓展資料: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yè)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yè)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并向登記機構登記。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yè)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yè)法人自有財產的數(shù)額體現(xiàn)。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qū)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guī)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tǒng)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制為核準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yè)仍需驗資注冊資本。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yè)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guī)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guī)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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