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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會計制度:
為了規(guī)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規(guī),制定并發(fā)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睹耖g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共8章、76條。
要求: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要交營業(yè)稅和營業(yè)稅的附加稅,合計稅率一共為營業(yè)收入的5.55%,此外還要按應稅所得額再交25%的企業(yè)所得稅(如屬于小型微利企業(yè)按20%)。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專項撥款屬于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收入。
個人獨資,不交企業(yè)所得稅,交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擴展資料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六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yè)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核算;如果相關法律或會計制度等另有規(guī)定,則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稱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者事項初次發(fā)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稱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于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方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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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yè)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比較常見的會計政策變更有:企業(yè)在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之間的變更、壞賬損失的核算在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之間的變更、外幣折算在現行匯率法和時態(tài)法或其它方法之間的變更等。
新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一)多項新準則影響企業(yè)利潤現行準則規(guī)定,債務重組中獲得豁免或少償還的負債只能計入資本公積,而新準則規(guī)定,以現金或非現金資產及債轉股等方式償還債務,其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存貨的計賬方法,新準則中也做了調整?!昂筮M先出法”被取消,企業(yè)一律應采用先進先出法。對于原本采用“后進先出法”的企業(yè)而言,轉換計賬方法,至少會引起毛利率的波動。而具體的影響,則還取決于其存貨周轉情況、原材料價格波動等因素。(二)壓縮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新會計準則較多地壓縮了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的選擇項目、限定了企業(yè)利潤調節(jié)的空間范圍,規(guī)范和控制企業(yè)對利潤的人為操縱、粉飾經營業(yè)績,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第一,存貨發(fā)出計價,取消“后進先出法”,一律采用“先進先出法”。存貨發(fā)出計價方法的選擇會對當期利潤產生明顯的影響。當存貨的價格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將使得當期的成本費用上升,當期利潤減少;而采用先進先出法,企業(yè)當期的成本費用下降,利潤增加。當存貨的價格下降時,則作用相反。以往企業(yè)通過變更對存貨的計價方法就可以達到調節(jié)當期利潤水平的目的。由于后進先出法不能真實的反映存貨的流轉,新準則與國際準則保持一致,取消了后進先出的存貨計價方法。這項準則變動將使得企業(yè)無法再將變更存貨計價方法作為利潤調節(jié)手段,促使企業(yè)的存貨真實的反映實際的歷史成本,減少人為操縱的因素。第二,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轉回,只允許在資產處置時,再進行會計處理。通過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沖回是企業(yè)進行利潤操縱的慣用手段。企業(yè)在虧損會計期間通過轉回前期所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可以達到減少當期費用,增加當期利潤的目的;在盈利會計期間,進行反向操縱,大幅計提減值準備,增加當期費用,降低當期利潤,以便以后期間利潤下降時再予以轉回。(三)抑制關聯(lián)方操縱關聯(lián)方操縱是企業(yè)進行盈余管理的途徑之一,新會計準則對其的抑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大對關聯(lián)交易的披露。企業(yè)在利潤操縱中往往傾向于利用確乏公允性的關聯(lián)交易,將利潤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新準則對關聯(lián)方的定義做出了明確的擴展,包括了一系列對企業(yè)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三大類。且無論是否發(fā)生關聯(lián)方交易,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lián)方企業(yè)都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關系,明確指出需要披露的層次具體包括母公司、最終控制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此外,關聯(lián)方發(fā)生交易,取消金額或比例的披露選擇,要求企業(yè)必須披露交易金額,重大交易須同時披露交易金額和交易額占該類總交易額的比例;對未結算項目要求披露詳細信息及金額;強調只有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企業(yè)才能披露關聯(lián)方交易采用了與公平交易相同的條款。新準則一方面加大了關聯(lián)交易披露的范圍和內容;另一方面將以往較為概括的要求明確化和具體化,增強了關聯(lián)交易的透明度。第二,擴大了合并報表范圍。新準則規(guī)定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納入合并報表范圍,而不以股權比例作為衡量標準。此外,新準則中規(guī)定,合并財務報表的種類不僅包括舊準則中規(guī)定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和合并利潤分配表,而且還包括合并現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表和附注三個部分,其中對合并現金流量表編制的規(guī)范及時有效地填補了現行實務當中的理論空白。 這一規(guī)則的變革遵循了實質性會計原則,使得合并報表是對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構成的企業(yè)集團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反映,阻斷了一些企業(yè)利用分離若干子公司,縮小持股比例,將經營狀況不好的業(yè)務從合并范圍中剔除,從而粉飾企業(yè)集團整體業(yè)績的慣用伎倆。綜上所述,與現行17項會計準則相比,新會計準則體系由一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組成,其規(guī)范的交易和事項的內容比較全面。新會計準則先在上市公司中實行,這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適用范圍還存在差異。除極少數事項外,新會計準則體系已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了趨同。顯然、新會計準則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對上市公司將產生重要影響,同時也對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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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是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非企業(yè)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⑴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⑵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⑶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因此,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要根據上述三個特征,對照本單位實際情況,根據投資者的意愿作出界定,同時滿足上述三個特征的非企業(yè)單位,應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不同時具備上述特征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根據單位規(guī)模大小和是否對外籌集資金確定執(zhí)行企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或《小企業(yè)會計制度》。出資人要求取得經濟回報,不對外籌集資金且經營規(guī)模較小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可選擇執(zhí)行《小企業(yè)會計制度》;出資人要求取得經濟回報且對外籌集資金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需要交營業(yè)稅及營業(yè)稅的附加稅,合計稅率為營業(yè)收入的5.55%,還要按應稅所得額交25%的企業(yè)所得稅(如屬小型微利企業(yè)按20%)。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專項撥款屬于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收入:稅務機關檢查或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撥款證明文件等資料。 如是個人獨資,不交企業(yè)所得稅,交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曼特寧先森
一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會計制度沒有什么關系,會計制度中的某些條款的變動,例如折舊方法的變動只能影響公司費用的計算方法,使得費用的確認提前或者推后,并不能增加公司的總利潤。所以它僅僅是一條中性的信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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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guī)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業(yè)務活動。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持續(xù)經營為前提。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yè)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核算外幣業(yè)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發(fā)生外幣業(yè)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guī)定外,所有與外幣業(yè)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yè)務發(fā)生時的匯率。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采用業(yè)務發(fā)生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 入當期費用。但是,屬于在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內發(fā)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 產成本。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加以確定。本制度所稱外幣業(yè)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yè)務。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第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yè)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jiān)管者等)的需要。(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四)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fā)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guī)定的,按照特別規(guī)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后,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guī)定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 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于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 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第九條 會計記賬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qū),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也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記賬。第十一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第十二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內部會計控制規(guī)范,結合本單位的業(yè)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jiān)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資 產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并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間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托代理資產等。第十五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fā)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fā)生了減值,應當計提 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fā)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價值在以后會計期間得以恢復,則應當在該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部分或全部轉回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沖減當期費用。第十六條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fā)票、報關單、有關協(xié)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第十七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采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在本制度規(guī)定應當采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 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后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其能夠可靠計量 的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并以公允價值計量。第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發(fā)生非貨幣性交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二)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fā)生補價,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處理:1.支付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2.收到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lián)Q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lián)Q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lián)Q出資產公允價值](三)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本制度所稱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第一節(jié) 流動資產第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第二十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yè)務發(fā)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F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與按月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減值準備等)。第二十一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2.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投資成本。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投資成本。(二)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三)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fā)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市價低于賬面 價值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確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短期投資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 轉回市價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包括委托理財)應當區(qū)分期限長短,分別作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核算和列報。第二十二條 應收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yè)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一)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二)期末,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第二十三條 預付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付給商品供應單位或者服務提供單位的款項。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第二十四條 存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yè)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捐贈的,或者為了出售或捐贈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將在生產、提供服務或日常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實際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購成本一般包括實際支付的采購價款、相關稅費、運輸 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 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成本。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 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成本。(二)存貨在發(fā)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fā)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三)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fā)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 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對于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并確認為當期收入;對于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應 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將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四)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 規(guī)定對存貨是否發(fā)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確認存貨跌價損失并計 入當期費用。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存貨期初已計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凈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本制度所稱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業(yè)務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將要發(fā)生的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需的費用后的金額。第二十五條 待攤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第二節(jié) 長期投資第二十六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第二十七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2.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 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宣告發(fā)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當享有或應當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fā)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設置輔助賬進行數量登記。本制度所稱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本制度所稱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影響,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第二十八條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2.接受捐贈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xù)期間,按照直線法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予以攤銷。(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為股份之前,應當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當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第二十九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當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第三十條 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長期投資是否發(fā)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 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確認長期投資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高于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長期投資期初已計提減值準 備的范圍內轉回可收回金額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本制度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xù)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銷售價值減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第三節(jié) 固定資產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三)單位價值較高。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成本。(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成本。(四)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成本。(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xié)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款、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發(fā)生的借款費用等確定其成本。第三十三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所建造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實際發(fā)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一)對于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使用費等確定其成本。(二)對于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第三十五條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fā)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規(guī)定的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應當按照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的實際發(fā)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這里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fā)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fā)生的匯兌差額。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一)資產支出已經發(fā)生;(二)借款費用已經發(fā)生;(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fā)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連續(xù)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中斷期間內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確認為當期 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是,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xù)進行。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后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fā)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以下狀態(tài)時,應當視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一)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二)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三)繼續(xù)發(fā)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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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yè)會計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yè)單位。 2、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yè)單位。 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和實行行政財務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統(tǒng)稱行政單位)。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于同時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 (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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