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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追索權(quán),包括最初追索權(quán)與再追索權(quán);最初追索權(quán),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個月;再追索,是指持票人進行最初追索后,該清償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權(quán)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權(quán)。追索期限是3個月;比如:甲開具票據(jù)給乙,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丁背書給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權(quán);丁清償給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權(quán);丙清償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權(quán)。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wù)人行使追索權(quán)。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quán):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wù)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quán)時,應(yīng)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guān)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yīng)當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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