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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5】行政復議范圍(P26)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考點16】行政復議申請(P27) 1.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2.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3.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4.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考點17】行政復議機關(P28)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qū)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考點18】行政復議決定(P28) 1.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模瑳Q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 3.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考點19】行政訴訟的范圍(P30)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nóng)村土地經(jīng)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考點20】行政訴訟管轄(P31) 1.級別管轄 一般情況下,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21】行政訴訟程序(P3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經(jīng)濟仲裁】經(jīng)濟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民事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jù)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guī)章。 6.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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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預習>>第一章 總論,歡迎來做題,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xù)關注我們應屆畢業(yè)生考試網(wǎng)!
知識點: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
警告;(聲譽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chǎn)罰)
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為罰)
行政拘留。(人身罰)
2.行政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
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注意2】數(shù)罪中有判處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shù)罪中有判處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罰金;剝奪了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驅逐出境
【注意1】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自由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權。
【注意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罰金;沒收財產(chǎn)”屬于刑事責任。
往年精選習題:
下列法律責任形式中,屬于民事責任形式的有( )。
A、沒收財產(chǎn)
B、消除危險
C、暫扣許可證
D、賠禮道歉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選項A屬于刑事責任;(3)選項C屬于行政責任。
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
(1)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法。
【注意】與仲裁和訴訟不同。
(2)舉證責任: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答復時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新增】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4)決定種類:
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②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③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5點)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B.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濫用權力的;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注意1】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等,視為無證據(jù)。
【注意2】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5)生效——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鏈接】仲裁調解書“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判決書一審“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生效。
(6)執(zhí)行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成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往年精選習題: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zhí)行。( ?)
【正確答案】 對
【答案解析】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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