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星馬哥
(1)確定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項中資產、負債在2011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同時比較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計算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金額。 ①應收賬款:賬面價值1800萬元,計稅基礎為2000萬元。產生可抵扣差異:200萬元; ②預計負債:賬面價值 300萬元,計稅基礎為 0 萬元。產生可抵扣差異:300萬元; ③國債利息:產生永久差異81.79萬元; ④存貨: 賬面價值1850萬元,計稅基礎為 2000萬元。產生可抵扣差異:150萬元; ⑤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2900,計稅基礎3000萬元。產生可抵扣差異:100萬元; 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520萬元。計稅基礎500萬元。產生應納稅差異:20萬元。 (2)計算甲公司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和所得稅費用。 ①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6000+200+300-81.79+150+100=6668.21萬元; ②應交所得稅=6668.21×25%=1667.05萬元; ③遞延所得稅資產=(200+300+150+100)×25%=187.5萬元; ④遞延所得稅負債=20×25%=5萬元; ⑤所得稅費用=1667.05-187.5=1479.55萬元; (3)編制甲公司2011年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1479.55 借:資本公積 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87.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667.0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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