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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責任的時候會根據(jù)勞動者的過錯不同而對案件進行不同的審理結果,一般都不會讓勞動者承擔全部的責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單位是企業(yè)財產(chǎn)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又是企業(yè)內部的管理人,不能將用人單位的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動者。勞動者的過錯是一種違約行為,即勞動者對于自己應當承擔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義務,主觀上存在故意不履行或者引重大過失未能履行的過錯狀態(tài)。要通過審查公司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來查明公司在被騙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財務制度不夠規(guī)范。如果公司財務制度非常規(guī)范,是被告違反財務制度轉賬,則需要承擔較高的責任。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法律依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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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財務被騙刑事責任有:(一)首先根據(jù)出納的過錯大小具體情況確定責任,然后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本身行為就有過錯,因此給單位造成的全部直接經(jīng)濟損失,財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單位勞動紀律處罰。如果單位有內部的勞動紀律,比如員工手冊等明確記載了處罰方式,對于會計嚴重違反財務制度造成單位重大損失的行為,可以根據(jù)單位內部的勞動記錄做出相關處罰。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的內部制度和員工手冊等必須要經(jīng)過勞動者簽字任何或者工會認可才對員工生效,才能做出處罰依據(jù),否則無法做出相關處罰。2、勞動法處罰。因該會計嚴重違反財務制度,造成單位重大經(jīng)濟損失,該員工有過錯,你單位可以將其辭退,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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