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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規(guī)定在《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最高法的三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號,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10號,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3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等條文中。大體上就是規(guī)定了會計師在有過錯或者過失的時候對利益相關人的賠償責任。這時注冊會計師的最輕責任,僅需賠償。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規(guī)定在《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公司法》第208、216條,《證券法》第201、207、223、225、231條和《刑法》第229條,基本上就是罰款,停業(yè),吊銷執(zhí)照(對會計機構和個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對會計師的處罰主要是針對故意和重大過失,最重僅為5年徒刑。在銀廣夏案中,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被財政部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資格。證監(jiān)會同時吊銷了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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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師事務所系國家批準的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yè)務的事業(yè)單位。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yè)出具驗資證明,屬于依據(jù)委托合同實施的民事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為企業(yè)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二、會計師事務所與案件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鑒于其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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