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ia胖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簡稱《會計法》)是指導和規(guī)范會計行為的母法,在整個會計法律制度中處于最高地位。我國現行《會計法》主要分為總則、會計核算的基本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會計核算的特別規(guī)定、會計監(jiān)督的基本規(guī)定、對會計機構和人員的基本規(guī)定、法律責任規(guī)定和附則七個部分。其基本內容可歸納為:(1)各單位必須依法辦理會計事務。無論何種單位,在進行獨立核算、獨立記載經濟業(yè)務、獨立辦理會計事務時,都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進行。(2)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3)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稌嫹ā分械膯挝回撠熑耸侵竼挝坏淖罡哳I導者。單位負責人要領導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認真執(zhí)行《會計法》,按規(guī)定組織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支持本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會計工作,并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此外,單位負責人還要保證本單位的會計資料不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等情況。(4)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5)對認真執(zhí)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取得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6)會計工作的主管機關為各級財政部門,在中央為財政部,在地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財政部門雖然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并不排斥國家其他部門,如國家審計機關、證券監(jiān)管機構等對會計工作進行管理。(7)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jiān)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管理工作的準則、制度、辦法等,各地方、各部門都不得自搞一套、自行其是。此外,其他涉及會計問題的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企業(yè)法》、《合資企業(yè)法》、《破產法》等,都從不同角度對會計工作進行了規(guī)范,對《會計法》起看補充作用。
孔雀涼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fā)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按照本法規(guī)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第四條單位領導人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zhí)行本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對會計人員打擊報復。對認真執(zhí)行本法,忠于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qū)的會計工作。第六條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國務院業(yè)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實施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guī)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或者備案。第二章會計核算第七條下列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xù),進行會計核算:(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二)財政的收發(fā)、增減和使用;(三)債權債務的發(fā)生和結算;(四)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五)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xù)、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第八條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九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yè)務收支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第十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對使用的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要求,應當符合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辦理本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第十二條各單位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會計機構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記帳規(guī)則的規(guī)定記帳。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第十四條各單位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報送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會計報表由單位領導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并由總會計師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五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三章會計監(jiān)督第十六條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jiān)督。第十七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第十八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fā)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第十九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辦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為是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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