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girl88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里,確實屬于非衍生金融工具。
"可轉換"一般是指達到轉換期間時,投資方可選擇將債券金額按照約定的股票轉換價格,折算成相應的股份數(shù)。標的物一般是發(fā)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二級市場流通的股票價格,從性質上看,我們可以認為這個轉換權就是一個股票看漲期權,它的收益會受到綁定股票價格的波動而變化,因此是一個嵌入式的衍生工具(不是一般衍生金融工具)。它和主合同組成了一個混合金融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券。
那么,這個混合工具到底屬于衍生金融工具還是非衍生金融工具?準則講解里有一個出處稍微提到了這一點,這也許就是題主的疑問吧。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8號--金融工具列報》“金融工具列報準則從發(fā)行角度,對既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做了規(guī)定。例如,企業(yè)發(fā)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我是這么認為的:
不要求初始凈投資,通常指簽訂某項衍生工具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現(xiàn)金,或現(xiàn)金支付只是相對很少的初始凈投資。我們來畫葫蘆,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票轉換權的標的物是某只股票的價格,在經濟特征方面與主合同確實沒有太密切的聯(lián)系。但是,嵌入式衍生工具不具備獨立性,期權的行使依賴于主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說一開始不花錢買債,你就不能享有相應的轉換權利。因此,合同訂立時,需要立刻兌現(xiàn)的債券成本,是整個混合工具的必要初始凈投資,它沒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性,這或許是不把它列入衍生工具的一個重要原因。
2.?收益補差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所以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還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發(fā)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所以在制定準則時,編寫組可能考慮股票轉換權的受益是用于彌補債券利息收益的差額,是發(fā)行方融資利息費用的折價變形,整個工具的本質還是債券,因此劃入了非衍生金融工具。
胖小咪咪
將你未來各期預計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和本金金額,依據一定的折現(xiàn)率折現(xiàn)到當前時點,現(xiàn)值應當同你支付的實際債券成本相等,這個折現(xiàn)率就是實際利率。具體來說:債券實際成本=未來各期利息X年金現(xiàn)值系數(shù)+期末收回本金X復利終值系數(shù)以上使得等式成立的系數(shù)所用的利率就是實際利率。通常情況下我們會通過插值法計算。建議你去看看注冊會計師財務管理中債券投資一章相關內容,這里涉及到貨幣時間價值和插值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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