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xiao1985
出納離職不交接,由于是公司領導未答復,而且公司領導一直未安排交接,按照勞動法,30天后,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管交接是否完成,都不用負責。如果公司找借口和理由而不發(fā)工資或者扣工資,請到勞動局投訴和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跟個人簽的勞動合同,如果有虛假成分,虛假的部分不合法,其他真實的部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不負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員工過錯不配合交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賠償。
一、應該正常辦理交接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三、故如勞動者未辦理交接用人單位可依照勞動合同不允支付相關經濟補償,另如公司制度明確規(guī)定未辦理交接離職屬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則勞動者離職會變成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會給以后的就業(yè)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員工未辦理交接給公司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索賠。
依錦風韻
違反了會計法的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不過,沒有法律責任.呵呵
小蟲超人HC
會計工作不交接是違法行為,違反《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會計對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核算,要以合法真實的自我憑證為依據,要有完整的和連續(xù)的記錄,并按經濟管理的要求,提供系統(tǒng)的數據資料,以便于全面掌握經濟活動情況,考核經濟效果。
會計監(jiān)督除貨幣監(jiān)督,還有實物監(jiān)督。會計監(jiān)督的內容,是從本單位經濟效益出發(fā),對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正確性、有效性進行的全面監(jiān)督。
管理會計的產生與發(fā)展,是會計發(fā)展史上的一次偉大變革,從此,現代會計形成了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兩大分支。隨著現代化生產的迅速發(fā)展,經濟管理水平的提高。
電子計算機技術廣泛應用于會計核算,使會計信息的搜集、分類、處理、反饋等操作程序擺脫了傳統(tǒng)的手工操作,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實現了會計科學的根本變革。
現代會計的時間跨度是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此間會計方法技術和內容的發(fā)展有兩個重要標志,一是會計核算手段方面質的飛躍。
huzhanghua88
法律分析:會計離職不交接是犯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糖醋jiang
會計離職不交接是犯法的,出納人員的交接要按會計法規(guī)定進行,出納人員在調動工作或者是離職時,要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這是出納人員對工作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重要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稌嫽A工作規(guī)范》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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