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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師初級(MAT)辦公室整理: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可能被判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并處。行政責任,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包括警告、暫停執(zhí)業(yè)、罰款、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等;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zhí)業(yè)、撤銷等。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是指觸犯刑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其種類包括罰金、有期徒刑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等。 另外附一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認定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一)違約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義務。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二)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過失可按程度不同區(qū)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有的也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yè)上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yè)準則的要求。比如,未對特定審計項目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yè)謹慎都沒有保持。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yè)準則或沒有按專業(yè)準則的基本要求執(zhí)行審計。(三)欺詐欺詐又稱舞弊,是一種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qū)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在美國,許多法院曾經將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解釋為推定欺詐,特別是近年來有些法院放寬了“欺詐”一詞的范圍,使得推定欺詐和欺詐在法律上成為等效的概念。這樣,具有重大過失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就進一步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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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yè)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zhí)行業(yè)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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