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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aziqiaqia
        首頁 > 會計資格證 > 注冊會計師反壟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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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我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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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經濟法考試時間是2小時,2017年經濟法考試時間是10月14日 17:30 - 19:30?!督洕ā?題型: ·單選題24小題,每小題1分,共24分; ·多選題14小題,每小題1.5分,共21分; ·案例分析題4小題共55分(其中一道小題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案例分析題最高得分為60分)。 《經濟法》基本還是那些重點,類似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票據法等,這些內容是比較重要的。希望大家對這兩章的變化和重大修改引起重視,w+x+h:CPA會計之家有很多知識點講解。比如首次發(fā)行上市,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兼并收購等內容都是比較重要。

        注冊會計師反壟斷法律制度

        150 評論(14)

        sky劉小子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市場競爭,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對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三條: 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前款第(一)項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第四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在相關市場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以下通稱商品)進行競爭的范圍或者區(qū)域。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 國務院規(guī)定的承擔反壟斷執(zhí)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tǒng)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依照本法規(guī)定,負責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guī)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第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國家依法加強和完善對行政權利運行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并通過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防止和消除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第二章 壟斷協議第七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 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二)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三)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四)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的;(五) 聯合抵制交易的;(六)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第八條 禁止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或者設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競爭經營者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排除、限制競爭。第十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是為實現下列目的之一,并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的,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一) 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fā)新產品的;(二) 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tǒng)一產品規(guī)格、標準的;(三) 為提供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 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五) 為保障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六) 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第十一條: 本章禁止的壟斷協議自始無效。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十二條 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本法所稱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一個經營者或者數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第十三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一) 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二) 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三) 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四) 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關系及其程度;(五) 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六) 與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 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個1/2以上的;(二) 兩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2/3以上的;(三) 三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3/4以上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十五條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一)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二)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 強制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 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其交易時附帶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第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 經營者合并;(二) 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者足夠數量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三)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足夠數量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第十七條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未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的,經營者不得集中。 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銷售額,應當將與該經營者具有控制或者從屬關系的經營者一并計算。 銀行、保險以及其他特殊行業(yè)或者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國務院可以另行規(guī)定。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進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第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一)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二) 參與集中的每一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第十九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 申報書;(二) 集中對相對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三) 集中協議;(四)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五)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銷售額、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集中的交易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等事項。第二十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虧得來看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ɑ?咕?槊嬙ㄖ???擼?梢匝映で翱罟娑ǖ納蟛槭畢蓿??映さ氖畢拮畛げ懷??0日;(一) 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時限的;(二)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三) 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第二十三條 審查經營者的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 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三) 經營者集中在相關市場內排除、限制競爭的可能性;(四)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五)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六) 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七)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經營者集中可以改善競爭條件和競爭狀況,并且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因素明顯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經營者集中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國務院反壟斷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可以決定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型條件。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件限制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告。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利排除、限制競爭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制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和充分競爭:(一) 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二) 對外地商品采取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三) 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審批、許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四) 采取設置關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fā)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采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本地經營者從事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第六章 反壟斷機關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組成。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議事方式、中國規(guī)則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 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二) 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并發(fā)布評估報告;(三) 監(jiān)督、協調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監(jiān)管機構的反壟斷工作;(四) 協調重大反壟斷案件的處理;(五) 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 制定、發(fā)布有關反壟斷指南和具體措施;(二) 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三) 調查處理涉嫌壟斷行為;(四) 制止壟斷行為;(五) 受理、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六) 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涉嫌壟斷行為,都有權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報告。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為報告人保密。 報告采取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第三十六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yè)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 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三) 查閱、復制或者要求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單證、協議、會計帳簿、業(yè)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四) 查封、扣押相關證據;(五) 查詢、凍結經營者的銀行帳戶。 采取前款規(guī)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第三十七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 執(zhí)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三十九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調查。第四十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提出申辯。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第四十一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可以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二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予以承認,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壟斷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并可以決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一) 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二) 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三) 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所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四十四條 對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監(jiān)管機構調查處理的,依照其規(guī)定。有關部門或者監(jiān)管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有關部門或者監(jiān)管機構對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未調查處理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調查處理。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處理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或者監(jiān)管機構的意見。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尚未實施壟斷協議的,可以處200萬元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改經營者的處罰。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地礦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或者責令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轉讓營業(yè)已經采取其他措施恢復到經營者集中前的狀態(tài)。第四十八條 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體哦阿、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罰款,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xù)的時間等因素。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利,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利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guī)定,依照其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 違法本法規(guī)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拒絕或者阻礙調查的;(二) 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三) 隱匿、銷毀、轉移證據的。第五十二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執(zhí)法過程中知悉的經營者的商業(yè)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三 行業(yè)協會等組織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第五十五 農業(yè)生產者及其專業(yè)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不嚴重限制競爭的合作、聯合或者其他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具體案例的話,您自己分析一下吧,這么多內容,說不完哪

        346 評論(10)

        真的啊198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guī)制的壟斷行為及具體內容如下: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6)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7)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3、經營者集中 1)經營者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guī)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284 評論(8)

        陌o惜妍

        中國目前還沒有反壟斷立法!不過反壟斷立法2006年啟動 ,被列入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日前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計劃》。反洗錢法、反壟斷法、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企業(yè)所得稅法等一批社會關注的立法項目納入了這一計劃。根據這一立法計劃,2006年將安排審議法律草案39件,分別是:―――安排各次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的法律案共16件。其中2006年2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修改合伙企業(yè)法、義務教育法;4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制定反洗錢法,修改郵政法;6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制定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反壟斷法、禁毒法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8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企業(yè)所得稅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和電信法;10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制定侵權責任法,修改預算法;12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修改食品衛(wèi)生法,制定促進就業(yè)法。―――已開始審議但尚未通過,2006年繼續(xù)安排審議的法律案共9件,分別是:制定物權法、企業(yè)破產法、監(jiān)督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勞動合同法、行政強制法、護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審計法。―――在法律草案或立法時機成熟時安排審議的法律案共14件,分別是:制定國有資產法、國防動員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海島保護法、自然保護區(qū)法,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建筑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兵役法、律師法。立法計劃項目共分為三類。列入計劃第一類的法律項目,應確保按時完成起草任務,如期提請審議;如不能按期完成,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列入第二類的法律項目,應抓緊調研、起草工作,根據草案或立法時機適時安排審議。第三類則是規(guī)劃外項目。起草十一年難出臺 三大原因致《反壟斷法》難產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已經成為各國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個國家頒布和實施了《反壟斷法》。我國從1994年開始了《反壟斷法》的起草工作,然而11年過去了,這部關乎國家經濟和群眾利益的法律卻始終處于起草和修改階段,一直未能出臺。分析人士指出,三大原因導致《反壟斷法》的“難產”?!鰶]有具足夠獨立性權威性執(zhí)法機構由于《反壟斷法》承擔著維護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職能,執(zhí)法機構的確定,毫無疑問牽動了多個部門的“神經”。商務部從1994年起就開始了《反壟斷法》的起草和調研工作,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則具有10多年反不正當競爭執(zhí)法的經驗。但專家表示,從部門協調的角度出發(fā),以及考慮到這一機構設置的國際慣例,成立單獨的執(zhí)法機構將更為合理。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李布認為,《反壟斷法》執(zhí)法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和職責單一性的特點。因為就我國目前而言,執(zhí)法機構所規(guī)范的對象,不僅包括規(guī)模龐大、實力雄厚的企業(yè),而且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沒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以行使反壟斷的職能。而歐美等一些發(fā)達國家,《反壟斷法》的執(zhí)行機構大多直接對議會或政府負責,機構具有較高的級別和獨立性?!觥斗磯艛喾ā放c行業(yè)法規(guī)很難協調據悉,目前我國在電力、電信、鐵路等很多行業(yè)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規(guī),法規(guī)中針對本行業(yè)可能出現的壟斷行為做出了限制性規(guī)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壟斷法》也涵蓋到對因政企分離不徹底而產生的行政壟斷的規(guī)范。《反壟斷法》與這些行業(yè)法規(guī)在反壟斷問題上如何協調,將成為《反壟斷法》制定過程中無法繞過的重要問題。近年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已經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查處了大量壟斷案件,但目前,行業(yè)壟斷和行政壟斷事件依然層出不窮。李布認為,一些壟斷行為僅靠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和行業(yè)法律“老子管兒子”似的監(jiān)管,效果不會很好,因為監(jiān)管部門與被監(jiān)管企業(yè)常常帶有相同的經濟利益。在我國現行法律對壟斷行為的規(guī)范過于零散的情形下,毫無疑問,《反壟斷法》被賦予對各行業(yè)反壟斷法規(guī)進行法律整合的使命。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專家鐘真真認為,由于涉及到部門利益,整合的難度較大,不是起草后就能出臺那么簡單。■行政性壟斷背后的深層因素難以一時解決據鐘真真介紹,行政性壟斷是我國現階段壟斷的一個突出現象。它產生于行政權力的濫用,政企分離不徹底和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弊端,是行政權力和經濟權力相結合的壟斷。行政性壟斷扼殺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破壞經濟發(fā)展活力,而且容易導致腐敗。與西方國家不同,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不是由自由競爭逐步發(fā)展為經濟型壟斷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業(yè)性壟斷走向競爭性的市場經濟,因此,行政性壟斷是我國政治和經濟的一個特有現象,與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密切聯系??梢姡覈斗磯艛喾ā凡粌H具有反對經濟型壟斷的一般意義,而且還具有反對行政性壟斷和承擔經濟體制改革的使命,正是由于承載了這樣特殊的使命,《反壟斷法》才會在近期內難以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物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 經濟組織和個人。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 他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第六條 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商業(yè)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jié)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監(jiān)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十七條 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一)按照規(guī)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 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yè)務函電和其他資料;(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第十八條 監(jiān)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第十九條 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 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二十三條 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貪污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jiān)督檢查部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 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污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jiān)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guī)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qū)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 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二條 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67 評論(14)

        文武大叔

        之了回答:經濟法一共12章1、法律基本原理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物權法律制度4、合同法律制度5、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6、公司法律制度7、證券法律制度8、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9、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10、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律制度11、反壟斷法律制度12、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160 評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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