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般聊聊
商場是不應該賠償?shù)?。首先,商場和你的人身傷害之間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次,按照公序良俗原則,如果商場要賠的話,這個社會秩序都會混亂。比如說,我邀清別人一塊吃飯,別人出門不小心摔倒了,我要承擔責任,這公平嗎?
小寶cute
第(1)(2)用《通則》第7.1.7條(不可抗力)(1)若不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證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而且在合同訂立之時該方當事人無法合理地預見,或不能合理地避免、克服該障礙及其影響,則不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應予免責。(2)若障礙只是暫時的,則在考慮到這種障礙對合同履行影響的情況下,免責只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nèi)具有效力。(3)未能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將障礙及對其履約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若另一方當事人在未履行義務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該障礙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nèi)沒有收到通知,則未履行義務方當事人應對另一方當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導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4)本條并不妨礙一方當事人行使終止合同、拒絕履行或對到期應付款項要求支付利息的權利。第(3)用《通則》第6.2.2條(艱難的定義)所謂艱難情形,是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約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的價值減少,而發(fā)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a)該事件的發(fā)生或處子不利地位的當事人知道事件的發(fā)生是在合同訂立之后;(b)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地預見事件的發(fā)生;(c)事件不能為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所控制;而且(d)事件的風險不由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承擔。
小冷0623
《海牙規(guī)則》第四條第二款對承運人的免責作了十七項具體規(guī)定,分為兩類:一類是過失免責;另一類是無過失免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爭論最大的問題是《海牙規(guī)則》的過失免責條款,《海牙規(guī)則》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由于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過失所引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種過失免責條款是其他運輸方式責任制度中所沒有的。很明顯,《海牙規(guī)則》偏袒了船方的利益。另一類是承運人無過失免責,主要有以下幾種:①不可抗力或承運人無法控制的免責有八項: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或意外事故;天災;戰(zhàn)爭行為;公敵行為;君主、當權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檢疫限制;不論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罷工、關廠、停工或勞動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騷亂。②貨方的行為或過失免責有四項:貨物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點、質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積或重量的損失,或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害;包裝不固;標志不清或不當。③特殊免責條款有三項:一是火災,即使是承運人和雇用人的過失,承運人也不負責,只有承運人本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責;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財產(chǎn),這一點是對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謹慎處理,克盡職責所不能發(fā)現(xiàn)的潛在缺陷。④承運人免責條款的第十六項:“不是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或是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這是一項概括性條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項那樣具體,又不是對它們的襯托,而是對它們之外的其他原因規(guī)定一般條件。這里所謂“沒有過失和私謀”不僅指承運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沒有過失和私謀。援引這一條款要求享有此項免責利益的人應當負舉證義務,即要求證明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既非由于自己的實際過失或私謀,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過失或私謀所導致。看了免責的范圍你就知道 ,以上所有的損失承運人都不承擔責任《鹿特丹規(guī)則》第17條采用了完全過錯責任原則,廢除了“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該條第1款規(guī)定:“如果索賠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承運人責任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承運人應當對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以及遲延交付付賠償責任?!边@就使得承運人的管船義務始終貫穿航次始終,由此帶來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以及遲延交付,承運人將不再適用免責條款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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