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君僅僅
一、基本信念 1.尊重 2.獨特性 3.相信人能改變 二、實踐原則 1.接納 在專業(yè)服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要從內心接納服務對象,將他們看作是工作過程中的重要伙伴,對服務對象的價值偏好、習慣、信仰等都應保持寬容與尊重的態(tài)度。接納不等于認同。 2.非評判 社會工作者避免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于服務對象,不應指責和批判服務對象的言行與價值觀,更不應將自己的負面情緒發(fā)泄在服務對象身上。 3.個別化 社會工作者應當尊重服務對象的個體差異,不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服務方法回應他們的獨特需要,要充分考慮到服務對象在性別、年齡、職業(yè)、社會地位、政治信仰、宗教以及精神或生理等方面存在的價值差異及其與社會主流價值之間可能存在的沖突。 4.保密 社會工作者應當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在特別情況下必須透露有關信息時,社會工作者應向機構或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服務對象有限度公開隱私信息的必要性及采取相關保護措施。 5.服務對象的自我決定 服務對象有權利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選擇服務的內容、方式,并在事關服務對象利益的決策中起到主導作用。如果服務對象沒有能力進行選擇和決策,社會工作者根據(jù)法律或有關規(guī)定由他人代行選擇和決策權利。
么么噠噠啦
社會價值是整個大社會所崇尚的基本價值,它們是占統(tǒng)治地位的文化價值觀點所決定的,是社會工作價值體系的基礎層次。2. 專業(yè)價值根據(jù)社會工作專業(yè)價值的國際的普遍性原則,結合中國社會和文化的實際情況,社會工作的專業(yè)價值應包括尊重、接納、自決、個別化、價值中立和保密等。3. 專業(yè)倫理專業(yè)倫理是指社會工作者的職業(yè)道德操守。它們是受社會價值和專業(yè)價值決定的,一整套指導從事該專業(yè)的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責任和義務并預防道德風險的行為規(guī)范。美國社會工作者協(xié)會規(guī)定的社會工作的倫理法典包括六個層面的內容,對于這些具體的倫理法典,中國社會工作者可以參考使用。其具體包括:① 社會工作者對服務對象的倫理責任。包括對服務對象的義務,自我決定,知情同意,實踐能力,文化能力,利益沖突,隱私和保密等。② 社會工作者對同事的倫理責任。尊重,保密,合作,咨詢,服務的轉介等。③ 社會工作者對服務機構的倫理責任。遵循督導和輔導,教育和培訓,服務對象檔案管理,服務對象的轉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要求。④ 社會工作者對社會工作專業(yè)的倫理責任。保障專業(yè)的完整性,遵循評估和研究等方面的要求。⑤ 社會工作者對全社會的倫理責任。促進社會福利,公眾參與,參與解決公共危機事件,參加適宜的社會行動等方面的要求。4. 操作守則操作守則是在更微觀層面上的社會工作價值,是在各層面上的價值理念的具體應用,表現(xiàn)為社會工作的各種原則和技術。在這個層面上,操作守則更多地體現(xiàn)為價值、知識和技術的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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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原則
對服務對象的接納
接納不等于認同,它是指社會工作者對服務對象在價值觀與個人背景特征等的一種包容,也是社會工作者對社會大眾的統(tǒng)一的服務態(tài)度,是建立專業(yè)助人關系的重要前提。
在專業(yè)服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要從內心接納服務對象,將他們看做是工作過程中的重要伙伴,對服務對象的價值偏好、習慣、信仰等都應保持寬容與尊重的態(tài)度,決不因為服務對象的生理、心理、種族、性別、年齡、職業(yè)、社會地位、信仰等因素對他們有任何歧視,更不能因為上述原因而拒絕為服務對象提供社會服務。
對服務對象的尊重與包容
尊重的含義不僅在于對服務對象保持符合社會文化習俗的禮節(jié)和稱謂,更重要的是要認識服務對象自身的生命價值和其他基本權利,充分保障他們獲得基本的資源和可靠的專業(yè)服務的權利,幫助他們解決困難,滿足他們的生存和發(fā)展的需要。
對社會工作專業(yè)來說,尊重不僅是一種思想上的認知,還是一種道德上的實踐。在服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不應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于服務對象,更不應指責和批判服務對象的言行和價值觀,也不能向服務對象發(fā)泄自己的負面情緒。
社會工作者可以和服務對象共同分享與服務內容有關的個人感受和經驗,以及社會工作專業(yè)對有關問題的看法,并提供盡力解決問題的建議,但社會工作者不得直接或間接迫使服務對象接受提出的意見或建議。
注重個別化原則
每個人都應當有權利和機會發(fā)展個性,社會工作者應當尊重服務對象的個體差異,不應當使用一般或統(tǒng)一的服務方法回應他們的獨特需要,要充分考慮到服務對象在性別、年齡、職業(yè)、社會地位、政治信仰、宗教以及精神或生理殘疾狀況等方面存在的價值差異,及其與社會主流價值之間可能存在的沖突。尊重個性化需求,充分挖掘個人潛能。
自我決定與知情同意
在社會工作實踐中,社會工作者要與服務對象保持良好的溝通。社會工作者有義務向服務對象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對象有權利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選擇服務的內容、方式,并在事關服務對象利益的決策中起到主導作用。如果服務對象沒有能力進行選擇和決策,社會工作者應根據(jù)法律或有關規(guī)定由他人代行選擇和決策權利。
自決權是個人尊嚴的體現(xiàn),除非萬不得已,即便是社會工作者出于好意,一般也不主張社會工作者自身代替服務對象作決定,因為這樣做可能不利于服務對象發(fā)展自尊和挖掘潛能。
注重為服務對象保密的原則
社會工作者應當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未經服務對象同意或允許,社會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務對象個人身份資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務對象權益的隱私信息。除非在特別情況下必須透露有關信息時,社會工作者應向機構或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服務對象有限度公開隱私信息的必要性及采取相關保護措施。如果在緊急情形下,必須打破保密原則而來不及提出報告時,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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