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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作為一種手段,在內部審計中作為其他質量保證的前提;有時獨立的程度會根據情況發(fā)生變化,其解釋依賴于一系列因素,如企業(yè)的行業(yè)類型、地區(qū)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服務的本質等。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能夠促進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提高。 遵守獨立性有助于達到客觀性。內部審計部門能為企業(yè)增加價值就是因為它對改進經營與控制的分析與建議是客觀的。獨立是為了保證客觀,是一種手段,而客觀性才是最終的目標。 (一)內部審計作為一項管理職能,又要在擁有一定的獨立性的情況下為企業(yè)的管理服務,既需要有機制配合,也需要有執(zhí)行力作保證 機制上,由單位的最高管理部門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更好的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形成內部審計直接受最高層的管理的領導機制,可以有效實現治理層的信息溝通,加速信息流動,降低治理成本,為企業(yè)贏得價值。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成立內部審計委員會,其地位在其他部門之上和董事會領導之下,內部審計置于委員會領導之下,這樣更能使獨立性大為增強。這樣內部審計委員會就和其他單位保持平級,內部審計工作的展開就不再受除董事會之外的其他部門的制約。執(zhí)行力上,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需要得到治理層利益三角的全力支持與配合,真正能夠參與企業(yè)的管理活動,切實能為企業(yè)發(fā)揮最大作用。 (二)關于領導層 1.應對企業(yè)的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內部審計基本知識的教育培訓,組織他們參觀學習其他先進企業(yè)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使他們更加重視企業(yè)的內部審計職能。領導層必須首先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通過制度保障內部審計職能可以得到有效發(fā)揮。 2.企業(yè)管理層和治理層必須重視內部審計的工作結果,并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展開提供必要的條件。企業(yè)相關領導應該充分信任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使其能夠自由對企業(yè)的各項活動開展調查和發(fā)表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審計意見。同時注意確保信息溝通的有效性,從而使管理層和治理層以及其他部門的相關信息能夠真實可靠地傳遞到內部審計部門。 (三)關于內部審計人員方面,應接受各種后續(xù)教育,擴大知識面,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對待工作應該有一個認真嚴肅的態(tài)度,面對具體問題時要有自己的判斷能力。在具體的工作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僅僅停留在對表面現象的觀察和會計資料的檢查上,應該實際深入企業(yè)的各項活動,參與其實際運行,從而得出更加可靠的結論。 (四)內部審計工作的具體開展步驟,可以參照外部審計進行 以對財務收支的內部審計為例,工作可以分為:審計項目立項、成立審計組、開展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制發(fā)審計通知書、簽訂審計承諾書、審計公示、召開座談會、了解與記錄內部控制、初步評價控制風險、符合性測試、評價控制風險、實質性測試。這樣從形式上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加上審計人員如果具備良好的業(yè)務水平,客觀性也能夠得到保證,其操作在實務中也便于應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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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獨立性可表現為:審計機構的地位、審計機構的職權、審計的工作三方面。下面具體介紹:
(一)審計機構的地位審計機構設立,應由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其地位和職權應超越部門、單位的其他職能部門,便于審計人員獨立地開展工作。特別是在進行全面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時,便于協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取得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支持。
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均為上述組織形式,內部審計人員在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對企業(yè)的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為改善企業(yè)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但在這種形式下,由于內部審計機構直屬于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審計往往受主要領導人的影響,審計者的利益與部門、單位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其獨立性是不充分的。
(二)審計機構的職權 部門和單位應賦予內部審計機構一定的職權。如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有權檢查會計憑證、賬簿、資金、財產;
有權參加有關會議,對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有權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資料,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有權向領導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對審計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三)審計的工作 審計工作上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要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獨立地開展工作。
在審計計劃編制和調查取證過程中,審計人員要保持超然立場,被審計單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改變審計立場,在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排除各種干擾,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評價。
形式上的獨立性,是指注冊會計師與被審查企業(yè)或個人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系,如不得擁有被審查企業(yè)股權或承擔其高級職務,不能是企業(yè)的主要貸款人,資產受托人或與管理當局有親屬關系等等。否則,就會影響注冊會計師公正的執(zhí)行業(yè)務。
實質上的獨立性也稱精神上的獨立或事實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yè)務時,應當不受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干擾,保持客觀且無私的精神態(tài)度。
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在實質上和形式上沒有任何被認為有影響獨立、客觀、公正的利益。而所有這一切無非是希望通過審計的獨立來達到審計報告的可靠與真實。發(fā)現企業(yè)存在的問題,但是審計獨立與審計的可靠能否劃上等號,還是值得分析的問題。
內部審計的作用:
(1)評價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
(2)評價內部控制體系的適用性。
(3)評價內部控制體系的針對性。
(4)評價內部控制體系對實現經營目標的保證程度。
(5)評價內部控制體系在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方面的保證程度。
(6)評價內部控制體系建立的成本效益性。
(7)評價公司內部控制薄弱環(huán)節(jié)及其缺陷。
(8)為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是否有效提供判斷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審計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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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審計獨立性缺失的措施在探討審計獨立性缺失的預防措施上,筆者認為究其實質是應該從內、外兩方面來確保審計的獨立性。所謂“外”就是從外部環(huán)境,主要從制度上為獨立性提供支持;所謂“內”,就是讓審計獨立性成為注冊會計師的內在精神追求、自覺行動。1.加強審計制度建設,提高審計獨立性。第一,平衡審計與被審計方力量,改善審計委托關系。第二,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提高代理效率。2.加強獨立意識建設,提高審計獨立性。第一,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yè)道德教育。第二,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yè)文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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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獨立性原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審計和審閱業(yè)務以及其他鑒證業(yè)務時,應在實質上和形式上沒有任何被認為影響獨立、客觀、公正的利益,不得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其客觀性。獨立性包括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 1.實質上的獨立性:實質上的獨立性。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業(yè)時所保持的內心狀態(tài),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業(yè)時出于真誠自覺保持的誠信、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職業(yè)懷疑的態(tài)度,避免其專業(yè)判斷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不作有損于職業(yè)聲譽的結論。 2.形式上的獨立性:形式上的獨立性。是指在第三者看來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一種獨立于委托單位的身份,是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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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獨立性可表現為: 審計機構的地位 、審計機構的職權 、審計的工作三方面。
1、審計機構設立,應由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其地位和職權應超越部門、單位的其他職能部門,便于審計人員獨立地開展工作。特別是在進行全面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時,便于協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取得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支持。
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均為上述組織形式,內部審計人員在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對企業(yè)的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為改善企業(yè)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但在這種形式下,由于內部審計機構直屬于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審計往往受主要領導人的影響,審計者的利益與部門、單位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其獨立性是不充分的。
2、審計機構的職權部門和單位應賦予內部審計機構一定的職權。
如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有權檢查會計憑證、賬簿、資金、財產;有權參加有關會議,對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有權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資料,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有權向領導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對審計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3、審計的工作 審計工作上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要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獨立地開展工作。
在審計計劃編制和調查取證過程中,審計人員要保持超然立場,被審計單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改變審計立場,在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排除各種干擾,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評價。
審計獨立性是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保持精神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
所謂精神上獨立,指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審計工作中,保持獨立的姿態(tài),從客觀公正的立場出發(fā),自由地客觀地收集審計的證據,依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謹慎地合理地對審計證據進行評價,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屈從于來自任何方面的壓力。
所謂實質上的獨立性,是指審計人員具有獨立的身份,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經濟聯系和有損于獨立性的其他聯系,如直系親屬。目前在國際審計準則以及西方發(fā)達國家審計準則中,均將獨立性擺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利馬宣言——審計規(guī)則指南》的第二章專門說明審計的獨立性問題,規(guī)定最高國家審計組織要有職能上和組織上的獨立性,最高審計組織成員和官員的獨立性,以及最高審計組織財政上的獨立性。
擴展資料
審計獨立性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資本的趨利本質得到充分的發(fā)揮和體現,而有 舞弊案的揭露都不是注冊會計師,而是看來比較外行的新聞媒體或其他的報表分析者。為此,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權益受到社會公眾的質疑。
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
1、在不同的社會發(fā)展階段,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受到的影響也有所不同。影響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體制因素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yè)的發(fā)展歷程和特有的制度背景對審計獨立性影響較大。
會計師事務所興辦時都是“官辦”性質或掛靠性質的。這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掛靠形成的天然“母子”關系,導致審計市場的t 畸形發(fā)展。1999年底,雖完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但并不能將這種“母子”關系隔絕。
因此,為扶持本地會計師事務所發(fā)展,一些地方政府過多地進行了行政干預,形成行業(yè)壟斷和地區(qū)壟斷,這樣就導致了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也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無法擺脫行政的力量。在這樣的狀態(tài)下,注冊會計師很難保持其獨立性,從而無法保證審計質量。
2、缺乏嚴厲的事后懲罰機制。我國仍處于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初級階段,法制還很不健全,監(jiān)管手段也很不成熟,上市公司做假往往難以被發(fā)現和查處。注冊會計師迫于被審計單位的壓力也往往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
造假成本很低,而造假給雙方帶來的收益卻很大.這是導致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另外,盡管我國的《刑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中對單位和注冊會汁師的違規(guī)行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都有規(guī)定,但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比較突出。
我國恢復注冊會計師制度已有20多年,對牽涉到舞弊案的注冊會計師普遍處罰力度不夠,沒有起到殺一做百的作用。
3、受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水平的影響從執(zhí)業(yè)能力來看,我們的一些注冊會計師與國外同行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我國綜合能力強、素質高、實踐經驗多的注冊會計師并不多,且我國監(jiān)察、培訓部門缺乏暫且缺乏,注冊會計師很難迅速提高自身的職業(yè)判斷能力。
4、經濟利益的影響審計客觀上存在著委托人、被審計人與審計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在于,社會公眾不直接委托注冊會計師,而是通過被審單位委托并付費。
這時,就可能出現審計獨立性的制度陷阱,即購買審計意見。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注冊會計師收取被審單位的審計費用,卻要向不支付費用的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的獨立的關系演變得十分微妙和復雜。
同時,審計業(yè)務也要求注冊會計師熟知對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管理當局的許多行動、決策和判斷,以便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客觀上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必須保持密切的工作關系。注冊會計師要保持完全的獨立是非常困難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審計獨立性
優(yōu)質審計師問答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