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愛華會務
根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需要以下手續(xù)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fā)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 發(fā)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 章程草案。
擴展資料: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fā)起人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yè)務主管單位。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fā)起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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