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第4章、第5章、第6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附錄A、附錄B為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管理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9)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一處、山東省公安廳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淑慧、劉繼陽、齊艷軍、黃鳳梅、吳丹、徐大軍、馬超、陳秉安、曲章英、劉健、韓偉、王新紅。
本標準為首次發(fā)布。
介紹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行政許可職責。 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災隱患、保障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為了指導和規(guī)范消防執(zhí)法行為,增強建設項目消防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平性,根據(jù)國家現(xiàn)行消防法規(guī)和相關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審規(guī)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并規(guī)定了考核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含室內裝修、改變用途)、擴建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的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項目依法依規(guī)進行。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 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基本消防術語第2部分
3術語和定義
GB/A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納入消防行政許可范圍的建設項目進行抽查、評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3.2
孩子
由性能和功能單一的消防設施、滅火系統(tǒng)或者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組成。 如火災探測器、安全出口、防火門等。
3.3
單品
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由具有相似使用屬性或功能的多個子項目組成。 如建筑室內裝飾防火; 防火、防煙、隔離、防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防煙、排煙系統(tǒng)等
3.4 綜合評價
消防驗收結論是根據(jù)資料審查和單項檢查結果作出的。
4一般原則
4.1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以下簡稱消防驗收)由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組織實施,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技術檢驗等部門配合。建設消防設施等單位。
4.2 消防驗收按照資料審查、現(xiàn)場抽樣檢驗、功能測試、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
4.3 消防驗收資料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現(xiàn)場抽樣檢驗和功能試驗。 現(xiàn)場抽樣檢查和功能試驗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的內容逐項進行,并如實記錄結果。 表中未涵蓋的其他滅火設施可按本表格式換新。
4.4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除材料審查和部分驗收外,與本標準規(guī)定的消防驗收要求相同。
4.5對于消防驗收不合格,需要申請復檢的建設項目,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核查相關整改情況和證明文件,對所有不合格項目進行檢查和功能試驗,記錄整改情況。如實填寫《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批復》檢查記錄表》
5 消防驗收內容
5.1 消防驗收包括資料審查、現(xiàn)場抽樣檢查和功能測試。
5.2 應審查的信息包括:
a)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b)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c) 消防產(chǎn)品質量證明文件;
d)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e) 消防設施和電氣防火技術經(jīng)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
f) 建設、工程監(jiān)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g) 消防設計變更、消防設計專家論證會議紀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3 現(xiàn)場抽樣檢驗和功能測試包括:
a)對建筑防火(滅火)設施及其他設施的外觀質量進行現(xiàn)場抽樣檢查;
b) 使用專業(yè)儀器和設備對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指標進行現(xiàn)場采樣測量;
c) 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現(xiàn)場檢測;
d) 對消防產(chǎn)品進行現(xiàn)場取樣和測定;
e) 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其他項目進行抽查和試驗。
6 消防驗收評估
6.1 一般原則
現(xiàn)場抽樣檢驗和功能測試應按照先分項評審、后單項評審的程序進行。
6.2 分項驗收及評價
6.2.1 分項應根據(jù)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性分為A(關鍵項)、B(主要項)、C(一般項)三類。 子項目的名稱和類別見附錄A。
6.2.2 現(xiàn)場抽樣檢驗和分項功能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分項抽樣數(shù)量不少于2個,總數(shù)不超過2個時,全部檢驗; 檢查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設置、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的形式和數(shù)量;
b) 子項抽查中有1項B類不合格的,則再抽查該子項4項,不足4項的全部抽查。
6.2.3 分項評價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分項內容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的,評定為合格;
b) 對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有要求,且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評定為合格;
c) 子項目抽查時,如有A類不合格項目,評定為不合格; 有1項B類不合格,其后4次抽查全部合格的,評定為合格; 否則,為不合格; 如有4項不合格,則評定為不合格。 上述C類不合格項目,判定為不合格;
d) 子項名稱為系統(tǒng)功能,且系統(tǒng)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xiàn)的,評定為合格;
e) 現(xiàn)場判定消防產(chǎn)品不合格的,該分項評定為不合格;
f) 未按照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造成分項缺失或與設計文件嚴重不符的,評定為不合格。
6.3 單項驗收及評價
6.3.1 單項驗收的內容包括:
a) 建筑類別、總體布局及平面圖;
b) 建筑室內裝飾防火;
c) 防火、防煙隔離、防爆;
d)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e) 消防水源和消防電源;
f) 水滅火系統(tǒng);
g)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h) 防煙、排煙系統(tǒng);
i) 建筑物滅火器;
j) 其他消防設施。
6.3.2 若所有分項評定合格且滿足下列條件,則單項評定為合格,否則評定為不合格:
a) B類不合格項目不少于4項;
b) C類不合格項不得超過8項。
6.4 綜合評價
消防驗收綜合評價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綜合評定為消防驗收合格; 不符合下列條件的,綜合評定為消防驗收不合格:
a)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材料審查合格;
b) 建設項目各項單項均評定合格。
7 部分接受
7.1 大型建設工程中需部分投入使用的部分,可根據(jù)建設單位的申請實行就地消防驗收。
7.2 申請地方消防驗收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與非使用區(qū)域有完整的防火、防煙隔離,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b) 部分投入使用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電源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的要求;
d) 取得部分投入使用的各類消防設施的技術檢驗報告,并保證其獨立運行;
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車通道能正常使用。
7.3 部分驗收的程序、方法和評審要求按本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 個檔案
8.1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檔案應包括資料審查、現(xiàn)場抽樣檢查、功能檢測、綜合評價等全部信息。
復檢合格的建設工程驗收檔案,除原始驗收材料外,還應當包括不合格工程整改證明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等材料。
8.2 當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檔案數(shù)量較多時,可分卷集中存放,圖紙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保存。
8.3 建筑室內裝飾工程驗收原始技術資料應當保存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原始技術資料應當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