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移民政策
韓國法務部指定地區(qū)房地產商品中,購買標準金額以上房產,投資同時可獲得享有自由經濟活動權益的居住(F-2)簽證,5年后可獲得韓國綠卡(F-5)。一人申請,配偶及未婚子女均可享受相應居住權和永久產權。標準金額:仁川和釜山海云臺觀光度假村7億元(人民幣約400萬),其它5億元(人民幣約280萬)。
?依照國籍法第5條規(guī)定一般入國籍條件如下:
?5年以上持續(xù)在大韓民國居住者。
?大韓民國民法規(guī)定的成年。
?品行端正者。
?根據(jù)自身的財產、技能或依賴共同維持生計的親屬,有維持生計能力者。
?對韓國語能力及大韓民國風俗有一定理解等擁有作為大韓民國國民的基本素養(yǎng)者。
?出生后從未成為過大韓民國國民的成年外國人中,合法持續(xù)滯留5年以上時可以進行一般入國籍申請
國內居住條件
?依照國籍法施行規(guī)定第5條國內居住條件如下:
?入國籍申請者的國內居住期間為外國人合法入境并進行外國人登錄后在國內持續(xù)滯留的期間。發(fā)生以下情況時,視為持續(xù)在國內滯留并給予合算。但,出境后在國外滯留的期間除外。
- 國內滯留中在滯留期間到期前取得再入境許可后出境,并在其許可期間內再入境時;
- 國內滯留中因無法延長滯留期而出境后,在1個月內取得入境簽證后再入境時;
申請場所
?出入境管理事務所國籍科
- 確認現(xiàn)在可以申請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
國籍申請時的提交資料
- 審查過程中根據(jù)需要,可加減提交資料。
?入國籍許可申請書 彩色相片(3.5㎝×4.5㎝) 1張
?護照復印件
?本國(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1名以上的推薦書
- 依照國籍法施行規(guī)定第3條第4項具有推薦資格者:
國會議員,地方自治團體的長,議會議員,教育委員及教育監(jiān),小初高中的校長及教導主任,審判員·檢察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專任講師,5級以上公務員,金融機關·廣電局·日報社等的部長級以上,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部長級以上等。
?財政證明資料(本人或親屬可以獨立維持生計的證明資料) : 以下資料中選其一
- 以本人或一起生活的親屬名義保有3千萬韓幣以上資產的銀行存款。
- 相當于3千萬韓幣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
- 在職證明(附加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 預就業(yè)證明(不可進行財產保證)
- 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與營業(yè)場所租賃合同
?入國籍申請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已婚或未婚、領養(yǎng)等有關身份的證明資料各1件。 (中國人提交戶口本及經中國外交部認證的親屬關系公證書)
?韓國籍中國人入國籍申請者將姓名標記成韓國式發(fā)音而非原地音時,提交證明是韓國籍中國人的中國發(fā)行公文。
?入國籍申請者更改原出生年月日時,提交證明相關內容的本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發(fā)行證明書。
?家族關系通報書(法院通報的親筆通報書)
?手續(xù)費
? 外國語文件需要翻譯成韓國語并填寫翻譯人的姓名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