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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消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消教師資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內(nèi)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nèi)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guān)人員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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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滿五年后才可以重考并認定教師資格證書。給你中國教師資格網(wǎng)的官方解釋:十二、什么人不能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1.被撤銷教師資格不滿5年的人員;2.喪失教師資格人員;3.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受到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弊處罰不滿3年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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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和撤銷都屬于取消教師資格的情況撤銷情況:《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怀蜂N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nèi)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喪失情況:《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受到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jīng)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所以從上述的規(guī)定來看,喪失資格比撤銷資格要嚴重,其實這應該是法律上的專業(yè)術(shù)語,按照我的理解,喪失是終生喪失(或者至少在有期徒刑期限內(nèi)喪失),而撤銷情節(jié)稍微緩一下,因為之規(guī)定五年內(nèi)不能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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