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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是不可以出借的,嚴重的會直接撤銷其教師資格,而違法法律的,可能會承擔刑其對應的刑事責任。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也就是說,如果教師資格證借出的,被教育結構查出的話,會吊銷其教師資格證。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如果提供教師資格證給別人辦理教育機構的,已經涉嫌違法,按照刑法準則,都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擴展資料:教師資格證交由其他機構辦理教育機構的,已經涉嫌違法,而且會吊銷其教師資格證。尤其是教師資格證是國家認定注冊的證書,證書中包含著個人的隱私信息,外借可能會導致個人信息的泄露,如果是借出,那么教師資格證外借導致證書遺失。如果把教師資格證外借給培訓機構搞資質認定,如果發(fā)生教育事故,證書外借人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借教師資格證書可能在要求對方歸還時,對方故意不歸還等風險。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度百科-教師資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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