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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惹阿玉
小妖樂樂10
看當(dāng)?shù)亟逃块T嚴不嚴。教師法第14條規(guī)定:受到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喪失/不得取得教師資格。注意這里用詞是“受到”非“判處”。我的理解是,有期徒刑實刑肯定喪失教師資格,緩刑看地方教育部門解釋是否嚴格,拘役及以下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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