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自己我能
教師資格證被吊銷之后,從吊銷之日起不得任教。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如果屬于這種情況被吊銷教師資格證的,不能再取得教師資格,也不能再任教。2、按照國務院《教師資格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因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而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如果屬于這種情況而被吊銷教師資格證的,5年后才能取得教師資格,才能再任教。
淺陌時光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消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消教師資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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